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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就《通知》等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总磷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在长江经济带,磷矿采选与磷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总磷成为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均对总磷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好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整治对改善水体环境质量非常重要。为落实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效能,切实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我部结合正在开展的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等行动,制定了该《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一是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二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问:《通知》在污染物区域削减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如何落实?

答:《通知》明确了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一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明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流域水环境质量非但不能恶化甚至要有所改善,因此分情形提出区域替代要求,对于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超标的,要实施总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减替代,进一步削减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达标的,也要落实区域削减,总磷排放实施等量或以上削减替代。

二是替代量来源应切实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规定替代量应来源于项目同一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上游拟实施关停、升级改造的工业企业,不得来源于农业源、城乡污水处理厂或已列入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计划的工业企业,同时相应的减排措施还要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

三是强化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核实区域削减源,审批文件中对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要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成、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变更,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按削减后要求核发其排污许可证。

问: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设项目选址。从三线一单的角度,建设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园区规划环评的角度,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从项目选址的角度,“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建设区域。特别是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的管控,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长江干流3公里范围内、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和磷石膏库。

二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通知》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从废水、废气、固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控要求。如磷石膏库渗滤液及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黄磷建设项目电炉气经净化处理后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尾矿库、暂存场按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要求采取防渗、地下水导排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开展日常监控,防范地下水环境污染。

问:“三磷”行业在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开展摸底排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等成果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三磷”行业清单梳理,建立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

二是完成排污许可证按期核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如期完成磷肥、黄磷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矿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三磷”建设项目在实际排污之前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三磷”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三是与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结果整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要求关停取缔的“三磷”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核发的应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对纳入规范整治且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完成整改并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问: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答:一是从环评的角度,开展环评文件批复落实情况检查。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等情况;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运,区域削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等。对未落实环评批复及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二是从排污许可的角度,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肥、黄磷和磷矿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三是从强化监管的角度,加强环境综合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三磷”建设项目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是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共享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主动公开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完善从环评、排污许可到监督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处罚情况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延伸阅读:

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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