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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补贴政策(天津新能源补贴政策)

新能源补贴政策(天津新能源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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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资源网讯: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从天津市工信委获悉,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根据通知,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每辆补贴金额从1万到2.2万元不等,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助。

通知还强调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同时,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政策原文如下: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40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重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 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 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全球已有三大酸雨区: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北欧地区、中国南方地区。酸雨不仅能强烈的腐蚀建筑物,还使土壤酸化,导致树木枯死,农作物减产,湖泊水质 变酸,鱼虾死亡。我国因大量使用煤炭燃料,每年由于酸雨污染造成的 经济损失达200亿元左右。我国酸雨区的降水酸度仍在升高,面积仍在扩大。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附件8: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助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车辆

类型

补助标准(元/kWh)

财政补助调整系数

财政单车补助上限

(万元)

6

8<L≤10m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900

系统能量密度(Wh/kg)

4.5

10

15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0.8

1

1.2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500

快充倍率

3

6

10

3C-5C(含)

5C-15C(含)

15C以上

0.8

1

1.4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1500

节油率水平

2.25

4.5

潮汐能的主要利用方式是潮汐发电。潮汐发电与普通水利发电原理类似,通过出水库,在涨潮时将海水储存在水库内,以势能的形式保存,然后,在落潮时放出海水,利用高、低潮位之间的落差,推动水轮机旋转,带动发电机发电。差别在于海水与河水不同,蓄积的海水落差不大,但流量较大,并且呈间歇性,从而潮汐发电的水轮机结构要适合低水头、大流量的特点。

7.5

40%-45%(含)

45%-60%(含)

60%以上

0.8

1

1.2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8

2.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1.2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助。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1600kg时,Y≤0.005×m+13.7。

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补助标准(元/kWh)

单车补助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750

600

500

7.5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1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15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25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助。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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