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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无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这些现实问题,《民法典》都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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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

《新闻夜航》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法官说法典》系列报道,由我省优秀法官来读法、释法,带大家走近《民法典》。衣食住行四方面,可以说是构成了我们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今天我们讲述的内容就是和住相关,是在房屋所有、房屋租赁之外的另一种住房权利——居住权。

夫妻离婚之后,暂无住所的男方想在之前的房子里住上一阵。虽然得到了女方的许可,但还担心女方某天会突然反悔,把自己扫地出门,如此一来,这住得也不踏实。

不过,男方的这种顾虑在民法典出台后,会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因为民法典中首次设定了居住权的概念,男方如果想住得安心一些,就可以按照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去申请登记居住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隋江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男女双方离婚之后,男方无房居住,如果想要在原来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那么,这个时候他就需要找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女方,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按照规定,该协议应该包括这些内容,男女双方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要求、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然后双方共同带着这份协议去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房产管理部门日后出台的细则办理即可。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说是起到了合理分配的作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隋江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将房屋的财产属性和居住功能,在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样既可以实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又可以灵活地满足所有权人的用房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中规定了居住权的“登记要件主义”: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在第三百六十九条中也特别提到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隋江

假如一位老人生前在他拥有的房屋上,给照顾他的保姆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这位老人去世之后,即使房屋被老人的子女所继承,该位保姆仍然享有居住权,如果当时设立的居住权是终身的,那么,这位保姆可以在该房屋一直居住到去世,即使老人的子女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也没有权利将该保姆赶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人的子女也不可以将这处房屋出租,而取得居住权的保姆也不能将房屋进行买卖。如果在居住权设立之初,老人没有和保姆约定租金方面的事宜。那么,保姆在房屋的居住,一般来说都可以是无偿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隋江

居住权这一规定,对于我们日后购买二手房来说可能又多了一道必备的程序。之前我们购买二手房需要去查询房屋的权属、有没有司法查封、有没有抵押登记等,今后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还要去查一查有没有居住权登记,因为居住权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了才算成立。如果有居住权登记,就算是新房东也没法赶走居住权人。

现实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这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居住都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居住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隋江

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租赁”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然而这两种形式很难满足当事人现在的多元化住房需求。而居住权能够有效填补“房屋所有权”和“房屋租赁”的中间地带,为我们以后利用房屋提供更多的方式,给了我们更多的选择,有利于最大化地发挥房屋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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