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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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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以及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股东大会须提供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8、依据本计划实施的各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3、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5、公司在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6、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薪酬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与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进行追偿。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

  (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解雇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7、对于受到党纪或行政重处分(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重处分:降职降级、撤职、除名)并在处分期内的人员,公司取消其授予资格。对于获授股权激励的人员,如受到党纪或行政重处分(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重处分:降职降级、撤职、除名),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行权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公司。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方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股票期权首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中广核技属于境内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法人治理机制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外部董事5名,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超过半数,薪酬委员会成员3名,均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符合证监会和国资委要求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本方案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方案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5】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核心研发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将在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考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不包括首批已获授激励对象。

  7、本方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84】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94,543】万股的【2.94%】。其中,首批授予不超过【2,689】万份,占本方案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96.59%】,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84%】;预留【95】万份,占本方案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41%】,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新增的核心骨干等,该部分预留期权将在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明确授予对象。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方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8、本方案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33】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在本方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方案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计算,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为标的股票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为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021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2.5%】,且不得低于2021年对标企业归母净资产收益率的50分位值水平;

  2021年归母净利润不得低于【16,000】万元,且不得低于2021年对标企业归母净利润的50分位值水平。

  备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计算依据。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方案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13、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方案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方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方案,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中广核技(股票代码:000881.SZ)是中国核技术应用产业领先企业,满足实施股权激励的各项条件,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A+战略为指引,全面推进业务布局,形成以加速器研发与制造为核心,向“更美丽”“更健康”业务深度拓展,依托托管企业打造“更安全”业务。其中,“更美丽”业务包括辐照加工服务、核环保、新材料;“更健康”业务指医疗健康领域涉及的质子治疗肿瘤系统装备,及放射性医用同位素制备;托管的“更安全”业务包括辐射监测与防护、辐射成像与应用,以及核农业等。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99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77亿元,各业务板块营收占比如下:

  公司在加速器制造、辐照加工服务和新材料等领域布局日趋完善,加快推动电子加速器在环保、新材料、农业等下游应用等业务发展,电子束处理工业废水技术已取得突破并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并积极向核医学领域拓展。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据法规、治理规则及制度文件,各司其职、互相协调、有效制衡,不断提升各决策层级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营造了公司整体公正严谨的治理决策环境,为促进公司发展和增加股东价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董事会辖下设战略、提名、审计以及薪酬四个专门委员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履职,涉及专门事项的议案都经各专门委员会审核后才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保证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能够正常履职、发挥作用,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员工人数合计4,769人,其中生产人员2,401人,销售人员398人,技术研发人员690人,财务人员293人,管理与行政人员987人。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选聘、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能力、绩效三位一体的收入分配导向,通过全员绩效管理,实现干部的能上能下、收入的能增能减、员工的能进能出。公司的绩效考核遵循战略导向和计划、预算、考核三位一体的原则,将经营业绩考核、安全质量环境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合法合规和廉洁从业考核实施一体化管理。员工每年签订年度绩效合约,绩效合约内容聚焦发展,紧扣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在指标选择、目标设定、权重安排上充分体现规划牵引和发展的要求,通过绩效目标引导员工激发经营生产活力,通过考核薪酬实现价值创造与员工获得相统一。

  中广核技属于境内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法人治理机制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外部董事5名,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超过半数,薪酬委员会成员3名,均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符合证监会和国资委要求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方案。

  2、董事会是本方案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方案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方案的监督机构,就本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方案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方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本方案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方案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核心研发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必须经《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为胜任及以上。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满足本方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人员。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考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不包括首批已获授激励对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方案的考核期内任职。

  本方案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参与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方案。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方案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方案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方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84】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94,543】万股的【2.94%】。其中,首批授予不超过【2,689】万份,占本方案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96.59%】,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2.84%】;预留【95】万份,占本方案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41%】,约占本方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1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注:1、本方案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方案。

  3、在本方案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收益)的40%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方案,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方案的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能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方案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方案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前一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方案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方案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7.27】元/股;

  2、本方案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7.33】元/股。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首批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33】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7.33】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21年度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2.5%】,且不得低于2021年对标企业归母净资产收益率的50分位值水平;

  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不得低于【16,000】万元,且不得低于2021年对标企业归母净利润的50分位值水平。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备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计算依据。

  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中的上市公司作为筛选对象,选择与公司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相似的23家企业,同时增加中国同辐作为医疗业务发展方向的对标企业,中金辐照作为辐照业务的对标企业,共计25家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样本进行剔除或更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方案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在本方案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该收购行为对对标企业营收规模产生的影响。

  为实现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业绩承接,实现股权激励的牵引作用,在中广核技层面考核条件达成的前提下,各子公司行权份额与考核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具体如下:

  (1)子公司净利润指标实际完成值≥PBA考核值,按100%份额行权,PBA考核值由公司按照整体经营目标分解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胜任C、不胜任D四个档次,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与行权标准系数对应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以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行权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方案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方案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方案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以及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方案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报送国有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股东大会须提供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7、股东大会批准本方案后,本方案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3、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5、公司在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6、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薪酬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与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后变更本方案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方案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方案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方案终止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方案相关安排,向公司进行追偿。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

  (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解雇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方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方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对于受到党纪或行政重处分(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重处分:降职降级、撤职、除名)并在处分期内的人员,公司取消其授予资格。对于获授股权激励的人员,如受到党纪或行政重处分(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重处分:降职降级、撤职、除名),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已行权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公司。

  (五)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方案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方案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方案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方案、《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方案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技”或“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称“重组报告书”)中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并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除报告书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交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所持30%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谷科技”)股权、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广核久源(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所持21%贝谷科技股权、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市云科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49%贝谷科技股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取得贝谷科技100%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中广核久源(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证券品种:A股股票,证券简称:中广核技,证券代码:000881)自2022年6月28日开市起开始停牌。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7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2022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已完成对贝谷科技2020-2021年的历史沿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考虑到财务数据有效期和整体申报进度,公司拟增加2022年1-6月作为申报报告期,目前正组织中介机构就加期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在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之前,每三十日就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广核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9层881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名,其中,董事胡冬明、张松林现场出席会议,其他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

  经控股股东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文志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文志涛先生,男,1965年11月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1年1月加入中广核集团,1991年1月至2003年2月,先后在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3年2月至2009年9月,历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经理、财务部资金处处长、财务部ERP财务实施高级经理;2009年9月至2016年5月,担任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公司专职董事;2016年5月至2022年7月担任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文志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除在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相结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广核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行权结果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8)授权董事会在出现股票期权计划所列明的需要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时,办理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委任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收款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13)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向四川泸定县地震捐款100万元,以支援地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抗震救灾部署安排,这笔捐款公司通过中国广核集团统一定向拨付四川省慈善联合总会。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全资辐照站建设主体向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授信及签署〈辐照站点融资综合授信合作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下属全资辐照站建设主体向关联方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20,000万元,并签署《辐照站点融资综合授信合作协议》。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内容。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下属中广核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辐照公司”)以生效法律文书对应的债权为基础,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维”)破产清算。

  山东海维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辐照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60%),主要从事辐照加工业务,近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停业。山东海维2021年度净利润为-86.90万元,2021年末净资产为111.28万元,目前辐照公司应收山东海维1077万元。为加快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辐照公司拟以生效法律文书对应的债权为基础,向人民法院申请山东海维公司破产清算。

  本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初步测算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约为-489万元。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2:30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9层881会议室,审议《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另外,除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外,董事会同意公司近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3项至第7项议案。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11:0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9层881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杨军先生现场出席,刘阳平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王新华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激励对象名单〉考核意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实施方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期实施方案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全资辐照站建设主体向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授信及签署〈辐照站点融资综合授信合作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以市场为依据,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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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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