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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成立 向新认证制度过渡或引发售电价格崩溃

(3)采用当认定有助于减轻电力用户负担时,可用投标方式确定收购价格的机制

(1)设立新认证制度(由现行的设备认证改为业务认证)

新认证制度不仅对2017年度开始的新项目,对现行的设备认证取得者也适用,因此影响很大。2017年4月之前仍未与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的项目,就不能向新认证制度过渡,因而不能保持在现行认证制度下确定的收购价格。

(2)调整可事先确定数年后收购价格的定价方法

因此,为了向新认证制度过渡,想在2017年4月之前与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的动向活跃起来。签订并网协议的前提,是与电力公司签订支付工程费负担金协议(关于支付时间,签订协议后,首先要支付负担金总额的10%左右作为调查和测量费)。

关于(2)的确定多年的收购价格和(3)的投标制度的适用,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从不同观点进行讨论。最终需要获得采购价格等估算委员会的认可,但详细的研究和讨论将可能会在该委员会下新设置小委员会等,由更多的专家就具体的运用进行探讨。

调整法案获得通过

关于已经获得设备认证和系统并网许可,但没有签订工程费负担金协议、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即搁置项目),需要在2017年4月之前做出是筹集资金开工建设,还是放弃建设的决断。关于原本就没打算亲自建设,而是想转卖售电的中间商,由于2017年4月现行认证制度的售电将失效,因此需要在此之前完成转卖。市场将逐渐变成买方市场,售电很可能出现价格崩溃。

修订点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营商影响较大的有以下三个。

在(1)的新认证制度中,首先由经济产业省对可再生能源业务的计划进行评可再生能源估和认证。通过“业务认证”的运营商可以要求电力公司以的收购价格和期限签订购电协议。“业务认证”;的条件今后将根据经济产业省的具体制定,但与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是必需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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