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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业集团再生能源有哪些股票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完成」 指 完成收购事项

「卖方」 指 汉阳ENG、韩国产业银行、首都圈及RTS

有关卖方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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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於目标公司之有关股权已登记於买方名下;及(ii)已取得目标公司之新营业执照(「第二期前提条件」)後五日内支付;及

订约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首都圈」 指 首都圈垃圾填埋场管理#,一间於南韩注册成立之公司,於买卖协议日期,其持有目标公司之约5.77%股权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上市规则涵义

释义

「%」 指 百分比

将予收购之资产及代价

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 指 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9),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目标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现时由卖方拥有49%权益及由成都绿州市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间由成都市人民最终拥有及直接受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监管之国有企业)拥有51%权益。

於完成後,尽管本集团将仅於目标公司拥有49%股权,惟由於本集团将有权委任目标公司之七名董事会中之五名及董事会认为本集团将能够对目标公司行使重大影响力,因此,本集团将目标公司分类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公司之财务表现及状况将於完成後合并计入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

有关卖方、买方及目标公司之资料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49.0% 50.203

「买卖协议」 指 买方与各卖方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之四份买卖协议,内容有关向各卖方收购彼等各自於目标公司之股权

「南韩」 指 大韩

本集团於二零一三年开始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业务。於本公告日期,本集团现有7个垃圾资源发电项目全面营运。为进一步提升其於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业务方面之商业地位及投资组合,本集团一直在寻求投资机会以进一步投资於该类业务。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本集团收购宝鸡市易飞明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宝鸡市」),其主要於中国从事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开发、投资及相关技术研究及服务、节能技术研究及应用。与收购宝鸡市类似,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乃本集团提升本集团於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市场地位之另一宝贵商机,且长远而言将增强本集团之投资组合。

目标公司拥有一项於中国四川省长安填埋场经营填埋气发电机厂之经营权。於本公告日期,填埋气发电机厂仍在建设中。於完成建设其填埋气发电机厂後(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完成),目标公司将主要从事(i)有关自长安填埋场一期及二期产生之填埋气之收集、净化、发电及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ii)销售电力;及(iii)透过填埋气减排所产生之碳排放权买卖。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买卖协议

「联交所」 指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应付予各卖方之代价之40%须於各卖方送呈付款通知及确认书,且买方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各卖方订立彼等各自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之合共49%股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50,200,000元(相等於约62,750,000港元)。

韩国产业银行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货币

日期

卖方 买方将予收购之百分比 代价(约人民币百万元)

# 於相关中国存档所列之中文名称。

「代价」 指 根据卖方各自於目标公司之权益而就收购事项应付彼等之总代价人民币50,200,000元(相等於约62,750,000港元)

「韩国产业银行」 指 韩国产业银行#,一间於南韩注册成立之公司,於买卖协议日期,其持有目标公司之约9.61%股权

(iii) 第三期:

除卖方之个人身份及向各卖方收购彼等各自於目标公司之股权之代价外,全部四份买卖协议之余下条款均为相同。

RTS 12.0% 8.48

2015-09-15 20:51:00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RTS

本集团从事(i)供水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ii)建造供水及污水处理基建设施;及(iii)投资及经营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项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除另有界定者外,就本公告而言及仅作说明之用,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25港元之汇率进行换算。该等换算并不表示任何有关金额已经、应已或可以按任何特定汇率换算。

根据买卖协议,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各卖方已有条件同意按下文所载彼等各自之代价出售彼等各自於目标公司之股权:

「」 指 中国特别行政区

买方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主要从事再生能源之开发、生产及销售。

(i) 第一期: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港元」 指 港元,货币

「港元」 指 港元,货币

於买卖协议日期,卖方合共持有目标公司之49%股权。於完成後,卖方将不再於目标公司持有任何权益。

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参考各卖方对目标公司之实际注资及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将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支付。

「RTS」 指 RTS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南韩注册成立之公司,於买卖协议日期,其持有目标公司之约12.0%股权

「目标公司」 指 成都市绿州新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收购事项」 指 买方根据各卖方之买卖协议向各卖方收购目标公司之合共49%股权

代价须按下列方式分三期支付:

「买方」 指 青泓(南京)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据董事表示,填埋气发电机厂之余下建设成本将透过借贷及目标公司之内部资源拨付。

应付予各卖方之代价之20%须於第二期前提条件完成後30日内支付。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韩国产业银行 9.61% 10.39

汉阳ENG 21.62% 25.09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後),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各卖方订立彼等各自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之合共49%股权,总代价约为人民币50,200,000元(相等於约62,750,000港元)。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不超过5%,故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告交易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之任何关连交易。

(ii) 第二期:

买方: 青泓(南京)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首都圈 5.77% 6.24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包括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应付予各卖方之代价之40%须於各卖方送呈付款通知及确认书,且买方各卖方已就批准收购事项获得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如有必要)及彼等已成功开设有关银行账户以收取彼等各自部份之代价後五日内支付;

卖方: 汉阳ENG

有关买方之资料

「汉阳ENG」 指 韩国(株)汉阳ENG#,一间於南韩注册成立之公司,於买卖协议日期,其持有目标公司之约21.62%股权

绪言

首都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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