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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燃气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经省人民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及时编制或修订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应符合湖南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要求。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一)明确特许经营实施和监管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本级人民的授权,负责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特许经营准入条件。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经营业绩、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单位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除符合有关要求外,还应重点明确特许经营者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过与拟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类型相同、规模相当及以上的特许经营项目,且有成功运营管理经验;

  2.具有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必需的设备、设施;

  (三)准确界定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协议中除文字明确界定其特许经营的地理区域外,还应附地理红线图。地理红线图内的特许经营权属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重复授予。因特殊情况其区域内使用管道燃气供应的分布式能源等项目设施确需另外授予的,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四)建立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各地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定期评估、合同审查制度和履约、违约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应约定严重违约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违约责任和补偿等条款。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协议和当地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每2至3年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设、经营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及时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调整完善协议有关内容。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批准,可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2.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建设、更新义务,危及利益、公共安全的;

  3.所提供的市政公品或者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利益的;

  各地要于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对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清理后,原有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本通知但能够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整改完善的,应及时补签和完善;不能整改完善、或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的,依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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