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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天价独董”谜团

中国燃气“天价独董”谜团

  中国燃气三位独立董事从2009年至今已行使及未行使的公司股票期权获利空间,按照市值计算,均已超过1000万港元,这种巨大利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可谓绝无仅有。与中国燃气同行业的华润燃气,四位独立董事平均董事薪酬仅为每年11.25万港元,而且没有任何期权;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最牛独董”徐经长出任六家公司独董的年收入也仅有33万元人民币。[网友有话说]

  中国燃气公司的数名股东代表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三位独董,对中国燃气目前经营和管理层面的混乱局面要承担责任。

  上述股东代表认为,自从2010年12月17日中国燃气原董事总经理刘明辉和原执行总裁黄勇被深圳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之后,刘明辉及其亲属和亲信,过去数年间通过私设多家由他们控制的公司,从项目转手倒卖、工程承揽、材料供应等上下游攫取公司利益,而其操纵公司财务造假等丑闻也陆续被多家媒体挖掘出来。

  但面对这些连中国燃气公告都不得不部分承认的事实,公司三位独立董事黄倩如、赵玉华、毛二万却表现得异常沉默,这位亦为前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三位独立董事一直以来的选择性立场和职业操守不无关系。

  中国燃气官方提供的董事会成员个人资料显示,黄倩如、赵玉华、毛二万三名独立董事,均由公司个股东、前董事总经理刘明辉提名,分别在2002年11月到2003年10月间进入董事会,并分别担任中燃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主席和提名委员会主席,其中黄倩如自2011年3月董事会上罢免原董事局主席李小云和徐鹰之后,还出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一职。

  但实际上,三名独立董事均已违规“超龄服役”。按照香港证券市场规定,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一样,每届3年,连选连任不能超过6年,他们的任期,早在中燃丑闻曝光前的2009年就已经到期,其中赵玉华的任期已经达到9年半,而其余两人也都达到8年半时间。

  独董如此“恋栈”不去的背后,有什么秘密?前述股东代表提供了一份根据公司历年来公开资料整理的表格(见附表),详细列明了这三位独立董事过往近10年来从中国燃气上市公司所公开获取的不菲利益:

  2010年7月7日董事会会议前,三位独董获取的董事酬金为每月1万港元,出任薪酬、考核、提名三个委员会主席的津贴均为6万港元/年,这一数字看起来与其他公司并无二致。但是在2009年至2010年间,他们每人所获得的170万股公司期权全部或部分行权,获利都超过了500万港元以上。

  更有意思的是,2010年7月7日董事会上,以刘明辉和三名独立董事为成员的薪酬委员会在单独会议之后,刘明辉突然临时动议董事会表决为三位独董加薪,将独立董事的董事酬金加至每月2万港元,三个委员会的主席津贴加至12万港元/年,并提议给三位独立董事每人再次获取300万股中国燃气期权,行权价为2.1港元。按照最新市值估算,仅这部分期权,每个独立董事将再次获取超过500万港元的收益。

  上述股东代表称,这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正是湖北孝感中燃原总经理王发辉到处举报,导致刘明辉东窗事发前后,其他董事当时还“蒙在鼓里”,刘明辉此举可谓意义深远。

  中国燃气三位独立董事从2009年至今已行使及未行使的公司股票期权获利空间,按照市值计算,均已超过1000万港元,这种巨大利益,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可谓绝无仅有。与中国燃气同行业的华润燃气,四位独立董事平均董事薪酬仅为每年11.25万港元,而且没有任何期权;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最牛独董”徐经长出任六家公司独董的年收入也仅有33万元人民币。

  2011年3月3日,代表海峡金融控股的董事局主席李小云和徐鹰,突然遭到罢免。据参与此次电话会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中国燃气公开发出的董事会会议公告中,并没有涉及到任何罢免董事的议程。在会上,徐鹰要求董事局组织查实时任执行董事的庞英学用四家个人企业或关联企业承揽了中国燃气超过80%工程材料的采购问题。

  随即,董事会风向发生变化,个别董事提议,根据一封来自香港小股东的匿名信,李小云和徐鹰“没有完全披露他们对于刘明辉案的了解,以至董事会成员对他们的诚信产生不信任”,因此要求罢免李小云和徐鹰的董事局主席和职务;同时并保留刘明辉的执行董事资格。

  由于中国燃气独特的股东结构和董事会成员组成,作为主要发起人股东海峡金融的代表,李小云和徐鹰的董事局主席和职务被罢免,并在随后不久的特别股东大会上被罢免了董事职务。而超龄服役的独立董事黄倩如被董事会任命为董事局主席。

  其后,当李小云和徐鹰要求行使自己所拥有历年来的2.1亿股中国燃气期权时,遭到了拒绝,2011年3月24日,李小云和徐鹰入禀香港法院,寻求自己行使期权的权利,中国燃气董事会在年底的公告则对此轻描淡写地解释为“期权已经失效”或者“他们未能有效行使”而未说明任何原因。

  同样是这份由董事会主席黄倩如签发的公告中,却突然将已经失效的3.57亿股期权“归还”给已经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免职的前董事总经理刘明辉和执行总裁黄勇。

  2011年12月13日,中石化与新奥能源联合发布公告拟以167亿港元全面收购中国燃气的股权,中国燃气董事会一方面发布公告称,这次收购行动是“未获邀请”的敌意收购,比当时股价溢价25%的3.5港元/股的收购价“未能体现公司价值”;一方面又发表公告列明刘明辉要行使2.35亿股期权,公司其他雇员要行使3.25亿股期权(包含黄勇要行使1.22亿股期权)。

  中国燃气一位前董事指出,这个经过三名独立董事批准和黄倩如签发的公告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据公司公告,刘明辉和黄勇两人涉嫌犯罪已先后在2011年1月被终止董事职务,并先后在2011年1月和3月被公司除名和解除董事雇佣合同。

  按照中国燃气公司计划规则(英文版)的7.03(a)及8(b),在购股期权的被授予人是雇员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与该公司的雇佣合同失效后的6个月内行使其购股权,过期将自动失效并被终止。

  代表这位前董事的香港律师也指出,由于刘明辉以及黄勇跟公司的雇佣关系到2011年3月就已经终止而且已经过去超过6个月的时间,这两人所拥有的购股期权早已经失效,中国燃气董事会当年12月12日的声明中关于刘明辉和黄勇拥有期权的说法是虚构或误导性的。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完全可以对此进行调查。

  知情人士认为,由三位独立董事所批准的董事会公告,对待前董事李小云、徐鹰尚在有效期内的购股期权和前董事刘明辉、黄勇已经失效的期权持截然相反的态度,令人对其操守产生强烈怀疑。

  此外,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显示,有一家VITOL S.A [维多石油集团(瑞士)]透过其代表律师存档的文件显示,中燃集团保存在海通国际证劵集团有限公司之账户的2亿股中国燃气股票已经抵押了给VITOL S.A,根据该协议,方同意向借款方提供融资作为收购中国燃气股票的用途,并以上述按揭方中燃集团的2亿股中国燃气股票及其后以借款收购的中国燃气股票作为抵押。

  驻香港当地外媒5月10日披露称:黄倩如代表中国燃气公司宣布,公司联合创始人刘明辉周一把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21.47%提高至22.45%,该公司提交香港交易所的一份文件显示刘明辉增持了约4300万股中国燃气股份,这份文件未详细说明刘明辉购入上述股份的价格。而刘明辉将2亿股中燃股票抵押给VITOL S.A公司,用于增持股份抗拒中石化、新奥收购,并未向公众披露。

  2011年9月12日,是中国农历中秋夜,中国燃气选在这天晚上发布了一个《中国燃气过往关联交易》的公告,这是应3月3日董事会上徐鹰要求对四家由高管控制过的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半年调查之后的结果。

  这四家关联企业是深圳茂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沧州捷成管道防腐有限公司、深圳市捷成浩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久安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前董事指出,即使是在中国燃气管理层选择性为普华永道提供这四家公司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中国燃气的公告也不得不承认,沧州捷成管道防腐有限公司2004年关联交易额为99.6万元、2005年为443.6万元。而这位知情人士提供的内部资料显示,实际上该公司2004、2005年通过深圳市茂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亚燃气实业公司与中国燃气合作总金额分别为1400多万元、420万元。

  公告称,深圳市久安燃气设备有限公司2004、2005年为不适用(为零),而实际为2004、2005年通过茂亿公司、深圳中亚燃气公司与中国燃气合作总金额分别为180万元、1600多万元。

  此外,这个公告用“因时光流逝及人事变动,本公司实难撷取相关历史记录,以确定各项过往关联交易之详情”一句话就打发了关于深圳捷成浩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茂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而根据上述知情人士提供的材料,深圳捷成浩迪科技有限公司在截至2005年前,与中国燃气芜湖、淮南、宜昌公司合作远程抄表系统项目总金额为1800多万元;深圳茂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截至2005年5月31日代理总额为2.1亿元。

  “这些问题,我们一早就已经公开提出质疑,也有很多媒体关注过,但是公司就是完全不理会、不吭声、不回应。”知情人士表示,早在2012年3月,面对全国媒体对于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丑闻的持续质疑,公司管理层联合签发文件,向中国燃气全国20000名员工及管理层下达封口令,要求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向媒体提供任何信息:“不得对上述信息进行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的陈述、评论”。

  2012年4月,多家媒体调查报道,揭露了中国燃气前高管刘明辉以及现联席董事总经理庞英学,先后通过亲属实际控制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川东燃气公司)或干脆自己出任法人,从2006年开始的4年里,先后与中燃的17家全资项目子公司建立了EPC总承包合同,总金额超过8亿元,这家完全不具备施工资质,也没有任何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公司,据此从中收取高达建设总投资的10%~20%的“管理费用”。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一位专注上市公司业务的律师认为,根据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附录等文件的内容和中燃2012年3月30日发布的公告《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中国燃气审核委员会的三名独董在获悉新闻媒体的上述报道或收到中小股东发送的函件后,应当主动承担起董事职责,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管理层开展有关调查,亦可亲自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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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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