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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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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为深刻吸取无锡市“10.13”事故教训,根据灌安〔2019〕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近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深入排查整治燃气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重点关注餐饮场所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事故苗头,坚决整治、取缔、查处一批存在重大隐患和达不到安全条件以及非法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餐饮企业(单位)排查一户不漏、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个不放、非法经营查处一律从严,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房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一)各村(居)。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执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和工作专班,督促餐饮企业(单位)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市场分局。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建管所。作为建设和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主体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餐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

  (四)市场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掺杂使假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派出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派出所依《消防法》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派出所、基层网格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环保所。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未按要求登记备案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安监所。协调有关部门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学校、医院、企业内部餐厅等)依法进行监管。

  各村(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逐一摸排,全面查清基本情况(附件1),建立基础台账,结合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和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对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建管所、市场分局、派出所、执法大队、环保所、安监所等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镇政府组成集中整治工作组,带领专业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现场一线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列出清单,由所各监管单位督促经营主体逐一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由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

  镇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分片实施督导检查(见附件3),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于11月24日前将排查治理工作总结连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镇安委办,并抄送镇建管所。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紧盯住重大安全风险,狠抓餐饮场所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层层压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全方位、全覆盖、逐户排查,确保把风险隐患全部排查出来、把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联动配合,从严监管执法。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餐饮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统筹开展普查和分片督查。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落实专人负责,每周四前报送一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附件4)。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坚决实行强令停业整治,验收合格后再营业,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重大问题隐患。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安全意识。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以落实餐饮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推行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不同类别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示范单位,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县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与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联系人:县住建局平传宝,政务通:6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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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液化石油气设计规范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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