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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和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市经济信息委拟定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集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委、燃气企业意见,组织部分区县经济信息委、燃气企业人员座谈讨论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8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指从接气点到用户户内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统称(不含燃烧器具),包括工商用户、新建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管道天然气设施(含配套外线天然气工程,下同)以及居民户内管道天然气设施。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指从接气方案提出后到竣工验收,为天然气用户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第六条市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信息、业务范围等。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方便天然气用户选择,强化对安装单位的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发布的目录清单内安装单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向市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目录清单内的安装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公开业务信息,接受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主动向天然气用户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服务承诺等资料;鼓励用户选择信息透明、安全质量和服务可靠的安装单位。

  第十三条天然气用户(工商用户、新建居民小区及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等)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应当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相关手续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119号)要求办理。

  天然气用户(工商用户、新建居民小区及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等)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就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征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的产品。

  第十七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第十九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单位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应同步做好安装施工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安装完工后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后,建设单位(天然气用户)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用气设施安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且具备通气条件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

  第二十四条新建居民小区管道天然气设施竣工验收后、正式接驳通气前,建设单位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移交由其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工商用户、商业综合体管道天然气设施竣工验收后、正式接驳通气前,工商用户、商业综合体建设单位或一体化安装服务单位根据供用气合同约定,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五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天然气用户)应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安装质量、与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装单位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可向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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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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