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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锅炉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生产安全环境,现就加强锅炉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落实2月24日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内蒙古阿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大面积坍塌事故教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压实锅炉相关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超期未检、未登记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检查、市局重点督查、省局暗访暗查同步进行方式开展。

  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锅炉,包括:电站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采暖锅炉、余热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停用未拆除的各类承压锅炉。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辖区内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切实做好锅炉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数据上传、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深刻汲取交城“5·18”锅炉燃爆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治理台账,严厉打击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锅炉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锅炉安全监管。

  2.督促锅炉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和节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要求,树牢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能效测试、定期检验、日常巡检等环节管理,对属于淘汰注销的锅炉协调有关部门务必予以拆除或去功能化处理。

  3.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要求,继续开展燃气锅炉、甲醇锅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所配置的燃烧器是否进行型式试验,锅炉安全附件是否配套,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控制程序是否灵敏可靠等,司炉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燃气锅炉、甲醇锅炉的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等,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变动和维修燃烧器。

  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9〕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有关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要求,持续规范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质量的安全风险排查。

  5.结合总局日前印发的《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国市监稽发〔2023〕12号)通知要求,结合“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开展,以及“小型锅炉”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和案件查办力度,对违法生产、违法使用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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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燃气锅炉操作规程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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