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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0万/年!《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发布!

信宜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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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发布《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给与在大兴的氢能领域科创企业极大的资金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生产经营正常并首次升规入统的,自该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针对氢能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尚待完善的问题,此次大兴区的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政策上的倾斜。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资金。”

征求意见稿将提供多种资金奖励模式,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叉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分别按照购车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部署,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增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大兴区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氢能产业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产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支持企业入区发展。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入区企业全面支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生产经营正常并首次升规入统的,自该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在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集聚落地,最高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的房租支持。企业租赁示范区外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对企业上年度高技术人才投入总额达到300万元的,按照高技术人才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主导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对主导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并顺利结题的企业,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并顺利结题的企业,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资金。

第六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上年度用于生产、研发等正常经营活动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条 支持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采购零部件产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5%、3%、3%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零部件产品不予重复支持)

对采购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于分布式能源等示范场景的企业,且年累计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年实际采购金额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燃料电池车辆在路权通行、高速收费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推动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车辆优先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鼓励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领域车辆新增或更换为燃料电池汽车。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当年国家奖励资金的20%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叉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分别按照购车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车辆高效运营。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企业,针对中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环卫车、轻型普货货车、轻型冷链货车共5类车型,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按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2万元、5万元、2万元、3万元、3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行业交流活动。鼓励氢能产业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产业联盟;鼓励企业、机构举办行业交流活动,对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按照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次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条 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台细则并开展项目征集活动。

第二条 项目审核兑现。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开展公开透明的项目审核,并按照既定程序在大兴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定的支持政策,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后继续享受(涉及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2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本办法将适时调整。原《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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