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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新能源a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A与新能源B基金份额上市

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A与新能源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A与新能源B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4月9日 公告日期:2015年4月3日 目录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二、基金概览......3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7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9六、基金合同摘要......14七、基金财务状况......14八、基金投资组合......16九、重大事件......21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1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1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2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2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源A与新能源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编制,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之新能源A与新能源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3月4日《中国证券报》、2015年3月5日《上海证券报》和2015年3月6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简称“交银新能”,基金代码:164905)、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新能源A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源A”,交易代码:150217)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新能源B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源B”,交易代码:150218)。其中,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与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场外交银新能源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交银新能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交银新能源A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源A”,交易代码:150217)与交银新能源B份额(场内简称“新能源B”,交易代码:150218)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9、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交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简称“交银新能”,基金代码:164905)。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交银新能源A份额与交银新能源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10、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11、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或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4月1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3,395,277,170.44份;其中,交银新能源份额为1,435,577,599.44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为979,849,785.00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为979,849,786.00份。 13、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4月1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8元,交银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交银新能源B份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35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新能源A,交易代码:150217;新能源B,交易代码:150218。 1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新能源A:979,849,785.00份;新能源B:979,849,786.00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9日 18、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14]1442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2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2)场外销售机构①直销机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②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9,720户,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394,671,927.89元,折合基金份额3,394,671,927.89份;在募集期间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605,242.55元,折合基金份额605,242.55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利息已于2015年3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3,395,277,170.4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1,959,699,571.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1,435,577,599.44份。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25日验资完毕,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3月26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3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395,277,170.44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2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基金代码:交银新能源份额,场内简称:交银新能,基金代码:164905。 5、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新能源A,交易代码:150217;新能源B,交易代码:15021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新能源A:979,849,785.00份;新能源B:979,849,786.00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交银新能源的基金份额净值、新能源A及新能源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新能源A份额和新能源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新能源A份额和新能源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开通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4月3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4月1日,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总户数为29,72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4,242.17份;场外交银新能源份额16,04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455.23份;场内交银新能源A份额13,66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1,689.33份;场内交银新能源B份额13,66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1,689.33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5年4月1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交银新能源份额: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30,634,998.91份,占比2.1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404,942,600.53份,占比97.87%。 新能源A: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1,157,520.00份,占比1.1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968,692,265.00份,占比98.86%。 新能源B: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1,157,536.00份,占比1.1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968,692,250.00份,占比98.86%。 2、截至2015年4月1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占基金总份额 项目 份额级别 (份) 的比例(%)基金管理公司 交银新能源份额 495,074.77 0.03449%所有从业人员 新能源A - - 持有本基金 新能源B - - 合计 495,074.77 0.0146% 截至2015年4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三)截至2015年4月1日,新能源A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占新能源A基 持有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金份额的比例 数 (%) 1 祁冬 6,500,442.00 0.66 2 李平 5,250,306.00 0.54 3 撒光 5,055,319.00 0.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5,000,729.00 0.51 4 险产品 5 杨剑平 3,000,175.00 0.31 6 蔺海鹰 3,000,145.00 0.31 7 谢兴华 2,620,152.00 0.27 8 李卫群 2,600,176.00 0.27 9 黎金姣 2,515,367.00 0.26 10 李敏慧 2,500,315.00 0.26 合计 38,043,126.00 3.91 截至2015年4月1日,新能源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占新能源B基 持有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金份额的比例 数 (%) 1 祁冬 6,500,442.00 0.66 2 李平 5,250,306.00 0.54 3 撒光 5,055,320.00 0.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 5,000,729.00 0.51 4 险产品 5 杨剑平 3,000,174.00 0.31 6 蔺海鹰 3,000,146.00 0.31 7 谢兴华 2,620,153.00 0.27 8 李卫群 2,600,177.00 0.27 9 黎金姣 2,515,366.00 0.26 10 李敏慧 2,500,316.00 0.26 合计 38,043,129.00 3.91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苏奋(代任) 总经理:苏奋(代任) 设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59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监察风控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总裁办公室。本公司下设有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公司有员工240人,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5、信息披露负责人: 电话: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40只基金,包括2只货币市场基金、13只债券型基金、5只混合型基金、3只保本混合型基金、15只股票型基金、2只QDII基金,其中2只为交易型式基金(ETF),2只为ETF联接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银行分行分析员。2009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2月27日起担任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并于2015年3月26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信息披露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项。在英国《银行家》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资产持有人的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境内权威经济《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本基金2015年4月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2015年4月1日 资产 本期末(2015年4月1日)资产:银行存款 2,313,095,916.40结算备付金 -存出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30,101,669.46其中:股票投资 1,430,101,669.46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500,300.12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281,984.18资产总计 3,743,979,870.16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5年4月1日)负债: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286,915,092.39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58,558.36应付托管费 122,882.84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1,246,035.43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22,630.16负债合计 288,865,199.18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 3,395,277,170.44未分配利润 59,837,500.54所有者权益合计 3,455,114,670.98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3,743,979,870.16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4月1日,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18元,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元,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35元;交银新能源份额1,435,577,599.44份,新能源A份额979,849,785.00份,新能源B份额979,849,786.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4月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序号 项目 金额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30,101,669.46 38.20 其中:股票 1,430,101,669.46 38.20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3,095,916.40 61.78 7 其他各项资产 782,284.30 0.02 8 合计 3,743,979,870.1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4,803,701.00 1.30 C 制造业 1,213,584,564.43 35.1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78,378,905.00 2.27 业 E 建筑业 18,833,290.00 0.55 F 批发和零售业 23,584,981.70 0.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893,822.33 0.8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3,022,405.00 0.67 合计 1,430,101,669.46 41.39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012 隆基股份 684,971 38,947,451.06 1.13 2 600021 上海电力 2,218,700 36,364,493.00 1.05 3 002460 赣锋锂业 1,225,759 31,269,112.09 0.91 4 002610 爱康科技 1,027,645 30,531,332.95 0.88 5 300207 欣旺达 601,506 30,376,053.00 0.88 6 002129 中环股份 785,954 29,693,342.12 0.86 7 600686 金龙汽车 1,411,123 29,690,027.92 0.86 8 600875 东方电气 1,288,200 28,610,922.00 0.83 9 600770 综艺股份 1,838,749 27,893,822.33 0.81 10 601218 吉鑫科技 2,492,700 27,668,970.00 0.8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赣锋锂业(证券代码:002460)、金龙汽车(证券代码:600686)外,未受到公开和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赣锋锂业(证券代码:002460)于2014年9月2日公告,公司因其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赣证监发 【2014】16号)。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金龙汽车(证券代码:600686)于2014年9月17日公告,公司因其委托理财审批和信息披露不规范、汽车按揭贷款不规范、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于2014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8号)。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遵守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及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0,300.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81,984.1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2,284.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将及时以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募集交银施罗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或暂停受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交银新能源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交银新能源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另有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受理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按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时间发出,并且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人的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核算,分账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另有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 4)按照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上市交易、分拆合并等)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1)终止交银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9)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②指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不少于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其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有代表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集人发出召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若季度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标的指数,追求偏离度与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标的指数,即按照国证新能源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偏离度和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偏离度、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其目的是在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误差,达到有效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 (1)组合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国证新能源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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