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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15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5年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收官之年,也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原定的50万辆目标的截止年。在这一年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了减免新能源车船购置税、开放电动乘用车准入等多项补贴标准和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那么,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到底有哪些新能源汽车政策发布呢?详情见下表:

  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

  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

  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Wh,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kWh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00Wh。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等等。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发出《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从5月15日至6月15日,对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此次目录共有330款新能源车型入选。

  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规定,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年作基数,逐年调整,到2019年将减少60%。另外,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自7月10日起,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日

  工信部发布第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共有445款车型享受免征购置税政策优惠。

  国家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十年发展路线图已经绘就,文件显示,到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年销量将达到汽车市场需求总量的20%,自主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达到80%以上。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每年按程序进行一次。

  发改委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将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480万个,以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财政部等五部委对“十三五”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励标准1.26亿元,每增加6,000辆,增加奖励资金1,10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在京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第4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特斯拉、宝马电动汽车进入新能源汽车单独摇号目录。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建桩、质保等提出要求,并提出了退出机制。

  北京市12月9日公布了《北京行动纲要》,提出北京将实施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等八大新产业生态专项。

  浦东区:浦东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浦东新区工作交满2年以上社保,或者有浦东户籍者,可以再享受中央、上海以外的浦东新区政府补贴2万元/辆。

  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2014年至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

  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其中省本级承担补贴金额的30%,市州承担补贴金额的70%。公务车实行同级采购同级财政补贴的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本级公务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混合动力公交客车由省财政按每辆5万元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湖南省14个市州。

  不实行退坡机制。广州市新能源汽车补贴不退坡,即按照2013年国家新能源补贴标准,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进行1∶1的配套补贴。

  财政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13年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1∶1进行配套,且不实行退坡机制。

  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县(区)财政负担,除省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仅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不实行退坡机制。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2013年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国家补贴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此之外,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车都是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分级负担。

  按照国家和潍坊市1:1的原则,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40%-60%)确定补助标准。

  私家车、出租车、商贸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额的30%予以补贴;城市公交车(约130万元/台),扣除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台后,其余价款由市财政承担;城乡公交车(约60万元/台),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0万元/台后,由相关县区财政每辆补贴10万元,剩余价款由市交运公司承担;公务用车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5万元/台后,其余价款由同级财政承担。

  对山西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现销售量情况,给予营销补助,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

  补助标准为:2015年,电动客车50000元/辆,电动轿车20000元/辆,电动专用车10000元/辆;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山西省标注的甲醇重卡和燃气重卡新能源汽车在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纯电动客车按与国家补贴1:1执行,最高补贴额为每辆车50万元。邮政、物流等专用车辆按电池容量与国家补贴按1:1执行,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纯电动乘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按照“差价补贴”,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超出传统燃油、燃气车购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市、县财政补贴办法,对甘肃省购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万元/辆;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6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0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18万元/辆;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6万元/辆。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省财政给予50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3、2014年南京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除老三区外,县(市)区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力度,对公交企业新购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新能源出租车(不包括分时租赁和团体长租的车辆)、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杭州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对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给予使用环节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自用充电设施及安装费等补贴,标准如下:1.纯电动乘用车:R≥250每辆2万元;150≤R

  出租车运营企业购买使用纯电动出租车,除享受纯电动乘用车购车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对具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或持授权书)的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另外给予推广应用补贴5.58万元。

  公交车(客车类)补贴1:0.5;出租车(乘用车类)补贴1:0.5; 公务车(乘用车类)补贴1:0.4; 私人乘用车补贴1:0.2;纯电动专用车(邮政、物流、环卫、工程)补贴1:0.4;

  燃料电池公交车、公务车、出租车、私人乘用车分别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50%、40%、50%和20%给予补贴。

  符合本市财政补贴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给予前1000辆新能源客车补贴16万元/辆,其他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给予补贴,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补贴前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150补贴2.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2.4万元。城市出租纯电动乘用车:r≥250补贴2万元,150≤r

  150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1万元。公交、客运、公务、通勤等纯电动客车:l≥10补贴15万元,8≤l

  对在赣州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验收合格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市县配套资金参照省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150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补贴1万元。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国家标准1:1补贴。

  合肥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纯电续驶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电动乘用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含省、市两级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的60%。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中央财政按公示的补助标准足额补助后,加上我市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60%。

  对购置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30%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在补助时直接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同比例调减补助额。

  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补贴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0.5给予配套补助。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

  12月21日,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正式推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补标准对纯电动汽车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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