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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发文:严禁未经消毒处理医疗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月11日,记者从云南省住建厅获悉,云南省住建厅已于2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督促指导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的水量变化,及时掌握疫情可能带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影响,视情增加进出水余氯监测,根据城区人口、服务行业用水、活性污泥中微生物代谢规律等对工艺参数进行科学调节控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工艺合理参数,以应对进水氯化物升高及水量低的变化,确保运行稳定,提高污水去除效率,获得较好的出水水质和较低的运行能耗。  严禁未经消毒处理医疗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全省各地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等特定区域产生的生活污水,要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主动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关注上述区域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处置达标排放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进行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暂无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尚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定点医院和隔离观察点,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确保医疗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定点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排入市政管网水中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系统运行,适时开展污泥活性监测或观测,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异常状况,保证好氧生物处理的运行稳定,加大出水紫外线辐照强度,科学合理投放臭氧和次氯酸纳量,没有特殊需要不建议过量投加消毒剂,确保消毒系统正常运行,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加强职工安全防护 协助做好信息发布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除大家熟知的通过口液、呼吸道飞沫、接触传播途径以外,仍未排除患者粪便通过下水道,在一定空间内传播的可能。因此,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关爱污水处理厂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切实加大从业人员自身安全防护,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督促指导污水处理企业及时配备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洗手液、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项培训,各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提高进入污水提升泵站、粗细格栅、沉砂池、曝气池等预处理单元等防控高风险场所的安全防护等级,凡进入封闭的预处理车间进行较长时间操作时,必须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护目镜和呼吸器。同时,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动态信息,摸清员工节日期间流动分布情况,对春节期间途经疫区人员进行特别检测,切实做好厂区、办公区域防控消杀,建立员工体温健康检测制度,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省生态环境厅现已下发通知,将建立信息调度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是否达标排放及消毒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开展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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