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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

  企业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自评估和风险识别管理体系等。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2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或操作证。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在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时图,确定趋势和方向;再看1小时图,关注过渡时段的趋势,研判下一时段的走势,过度时段,比较重要,承前启后。

  2、时间周期越短,反映越快,灵敏度越高;5分钟适合做超短线,灵活多变,趋势不稳,只是,可以先知先觉,嗅出后市的走势和趋势。可以选择很好的进仓与平仓点位。尤其是价位运行到支撑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后市。

  3、15分钟图,适合做现货投资短线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适合新手练习和实用。看准15分钟K线点是没有问题的。同时,5分钟只是适合超短线操作,未能分出个趋势来,因此,不建议新手操作。

  4、在现货投资的实时行情图中,均线也有背离,指标更不在话下。如果均线在小时图是上行,但是在15分钟图是下行,暗示逆转即将到来。如果均线分钟图是下行,但价格欲上涨,价格迟早会下行,比如被枢纽点弹回。辉火认为此时此刻,对于现货投资者来说,可以抉择,你最好准备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CNG、L-CNG)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核发区县(自治县)城区燃气经营企业、跨区县(自治县)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专业供应工业企业燃料气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制度。

  企业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自评估和风险识别管理体系等。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2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1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2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3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①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气专业不少于10人;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③抢险车辆不少于5台,并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燃气检测仪、电焊机、发电机、移动式防爆风机、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防护服、防爆抢修工具、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

  (1)配备与CNG加气站经营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从事CNG加气站技术管理三年及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同一公司技术人员在所管理的CNG加气站可通用),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台、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1台、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1套。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合格。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工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2500户不少于1人。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上岗证或操作证。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向其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审批申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行政审批办理程序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书》,并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申请由两江新区直管区及区县(自治县)的燃气经营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除外)。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自取得之日起,5年有效。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企业需重新申请,并取得许可延续后,方可继续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许可延续书面申请。逾期提出许可延续的,按照本办法首次申请经营许可的有关要求办理。

  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延续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延续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延续的,应当在10日内将许可延续结果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重庆市主要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用工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分子公司设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经营报告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并将评估结果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企业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发生燃气事故统计、行政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一)城区包括:(1)区县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二)乡镇包括:(1)乡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乡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非城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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