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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浙江花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0年3月3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0]1号)。  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浙江花神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嘉兴港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嘉兴港区保穗物流有限公司在298320191839003485号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项下申报进口亚麻短纤28320千克,总价16992美元,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2019年9月18日,经嘉兴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固废鉴别。2019年11月7日,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法。  2020年1月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亚麻短纤在298120200000000655号报关单项下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退运报关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保税仓储协议、发票、情况说明、处罚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及时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了危害后果,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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