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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词良减刑一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法》第二十九条的,对罪犯雷词良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原标题:罪犯雷词良减刑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2016)南狱减字第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提请减刑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积极,2014年度省级积极,累计励分121.7分,表现突出。

罪犯雷词良,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人,因故意、抢劫、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于2004年9月13日以(2004)桂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分别判处:犯故良意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4年10月9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未成年犯所执行,2007年6月22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服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7年,改为7年;2008年10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裁定减刑1年4个月;2011年8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3年7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4年10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裁定减刑1年3个月。

此致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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