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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学科类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上浮不得超过10%

李静 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通知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则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收费标准上面,通知要求,各地应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同时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培训班型主要划分为三类: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在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可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上述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

为加强管理,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在明确收费公示方面,《通知》强调,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各地需要在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同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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