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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忻州市3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5月1日起忻州市3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施行!

  4月18日,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市会副主任罗志宏、市人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贾建军、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映红、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康金堂、市水利局水利发展中心主任郑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张文生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会副主任罗志宏宣读了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据介绍,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的《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于2023年4月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的《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决定予以批准。《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于2023年4月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的《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于2023年4月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22年,市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适应全市转型发展和社会经济需要,坚持“小切口”精准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完成了市会2022年立法计划,制定出台了三部地方性法规,为推动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忻州市是全省典型的旱作农业生态区,是全省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把发展有机旱作农业作为战略性工程强力推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发展有机旱作农业的实施意见》,为了把已逐步探索出较为成熟的有机旱作农业发展模式和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发展成果转化为发展优势,持续推进全市有机旱作农业更加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委、市、市政府决定,将《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

  《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聘请山西农业大学专业团队进行起草,历时4个多月,历经多次修改,于2022年6月28日在市五届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初审。期间,市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在认真汇总梳理会组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函和网站发布信息等多种形式,征求省会法工委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于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是市会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习总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坚持节水优先方针,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水资源节约利用,增强全民节水观念,推进节水措施的落实,对依法规范用水行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我市节约用水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由市水利局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审议,市会经过近4个月的调研、座谈、修改、论证,并学习、借鉴省内外相关法规的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省会法工委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修改,并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经市会两次审议,于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我市地热水资源丰富,温泉康养产业成为推进全域旅游的优质特色资源和我市的靓丽名片。随着温泉康养业蓬勃发展,如何加强监管、科学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1年末,市会收到了代表和社会群众的建议,要求以立法的方式来规范温泉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市委、市、市政府决定将制定《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3月市水利局等部门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市会提前介入,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了解掌握我市、省内其他地市以及省外部分地市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状况,借鉴省内外相关法规的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向市委会作了报告。在省会的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下,经市会两次审议于2022年12月2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据介绍,《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一至三条为总则部分,确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第四至七条为组织保障部分,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部门职责、规划编制四个方面确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八至十四条为技术支撑部分,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要聚焦“土、水、种、技、机、绿、智”七个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旱作良种攻关研发、集成技术试验推广、农机配套融合、绿色循环发展、智能化应用等七方面工作;第十五至十八条为产业化支持,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产品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宣售、主体培育等方面推进全产业链发展;第十九至二十二条为产业保障,要求从质量安全监管、金融保险保障、人才支撑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为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

  《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几个方面:一是站位高远。《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有机旱作农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延续、发展和提高。市委、市政府紧扣市情实际,把有机旱作确定为农业发展的出路和方向,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发展有机旱作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市制定《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引领促进作用,凝聚社会合力,推动我市有机旱作农业更加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操作性强。《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涵盖了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最为关键的产业体系、技术体系、经营体系的各项内容,并结合忻州实际把三大体系具体化、步骤化,使《条例》更接地气,更有利于实施。三是责任清晰。《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既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农技农机研发、质量监管、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又对生产经营主体在耕地保护、灌溉方式、绿色有机种植、产品质量追溯等方面设定了责任义务,使整部《条例》结构更为全面充实,更能起到推动、引领作用。

  市水利局水利发展中心主任郑星介绍了《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共三十一条,不分章节,整体逻辑上按四个部分进行了规范,一至八条为总则部分,规范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地热水资源的概念和性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责等;九至十条为规划部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十一至二十八条为开发利用和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取水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以及鼓励发展地热水资源产业等内容;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为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一是勘查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是对开采地热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地热水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开采地热水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是地热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新建、改建、扩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四是地热水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或者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禁止私接地热水管网窃取地热水资源,禁止破坏地热水开采井和地热水资源监测设施。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共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监督和表彰奖励,体现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忻州特色;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节约用水规划、以水定需、取水许可制度、用水计量、水价制度、重点用水监控、节水设施“三同时”、水平衡测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工业园区节水、供水环节节水、城市节水、节水设备器具推广、城镇景观环境节水、再生水配置,明确了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九条为附则,对《条例》适用时间作出规定。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主要特点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节水原则;二是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三是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确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四是建立了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五是确立了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实行计量制度,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六是明确了工业、农业、城市、工业园区的节水措施;七是鼓励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一、关于职责确定问题: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避免在《条例》执行中各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三款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计划用水的规定:为了加强取水、用水管理,结合忻州实际,在《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从供水单位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且用水量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关于节约用水的宣传:在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加强节水管理和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同样重要,为了突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在第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条例》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调研和节约用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部《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理念的过程,是凝聚人心、集聚民智、汇聚的过程,是坚持党委领导、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生动实践,是推进法治忻州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生态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三部《条例》的顺利出台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人民政府的全力配合,得益于各县(市、区)、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三部《条例》的出台实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忻州市新闻中心承办。省、市主流媒体记者30余人应邀参加发布会。

  问题1:《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对持续推进全市有机旱作农业更加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请问将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是习总的殷切嘱托,是立足山西农业实际,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的根本路径和前进方向。忻州市作为全省有机旱作农业示范市之一,在全省率先出台有《忻州市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恰逢其时、意义重大。《条例》是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习总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也是从立法层面推进全市有机旱作农业深入发展的重要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各类媒体,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忻州市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进行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各方对《条例》的知晓率和贯彻执行力,充分调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度,为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奉献各方力量,努力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把发展有机旱作农业作为落实乡村振兴、实施“特”“优”战略、推进一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要素保障和制度建设,做好协同配合,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形成推进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工作合力。三是强化项目支撑。围绕有机旱作农业“十大工程”和“两个基地”建设,精准谋划一批高质量项目,设立项目库、储备库。千方百计拓宽投资渠道,利用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支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问题2:我市地热水资源丰富,温泉康养产业成为推进全域化旅游的优质特色资源和我市的靓丽名片。政府部门如何实施《条例》,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地热水资源,促进温泉康养产业蓬勃发展?

  答:地热水资源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地热水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理清思路,探索符合实际要求的长效管理机制。《条例》提出,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着重从以下方面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促进温泉康养业蓬勃发展:

  一是制定一个规划。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高标准制定好《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对开发利用方案、保护措施、产业发展、规划执行等内容作出统筹安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为保护好温泉地热水这一宝贵资源提供科学清晰、合理有序的工作指引。

  二是抓好两大重点。首先,是重点抓好地热水资源的系统保护,控制污染排放。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对温泉地热水开采井保护区、采补平衡井保护区、采补平衡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科学划定。其次,是重点抓好地热水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一方面,根据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合理确定温泉地热水资源年度取水总量和日取水限量,以保障地热水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紧扣忻州奋力打造打造“宜居忻州·康养忻州”的战略目标,精心做好地热水综合利用文章,积极推动以健康养生为特色的温泉旅游产业向纵深发展。

  三是提供三项保障。首先,从思想观念方面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让大家都树立起依法保护地热水资源的意识。第二,从行政执法层面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根据《条例》规定严格开展行政执法,对于违反《条例》关于依法取水、合理开采、生态保护等有关规定,或造成温泉地热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从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方面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对于温泉地热水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条例》规定落实地热水资源保护各项措施,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通过上述的“一个规划”、“两个重点”、“三项保障”,贯彻落实好《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实现地热水资源的科学保护、集约开发和高效利用。

  问题3:国家倡导节约用水已多年,《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用水有哪些新要求?

  答:从建国初期(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就开始提倡节约用水。今年3月1日,《北京市节水条例》正式实施。针对我市水资源短缺,节约用水势在必行的现状,出台《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新时代治水方针;有利于为节约水资源提供法治保障,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利于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

  全市对各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限制农业粗放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工业、企业等用水单位要求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备,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发挥好法制对经济的推动保障作用,关键在的科学立法、政府的严格执法、群众的信法守法。应该说,按照市委、市会、市政府提出的立良法、立好法、立管用的法的要求,市人制委、市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各部门坚持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条例》反复研究,精心打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条例》的大多数条文是目前条件下的最优选择,下一步的关键是抓好《条例》的有效实施。

  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抓好《条例》的普法宣传。三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时间都是5月1日,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组织刊发《条例》全文、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解读主要内容、印发《条例》单行本、开展一系列《条例》宣传活动等方式,广辟多条渠道,大力宣传《条例》,讲清楚《条例》规定的倡导行为和禁止行为,说明白《条例》的惩戒措施,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二是督促市政府及相关严格执法,研究出台相关具体措施。例如市政府要按要求制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及时确定地热水资源年度取水总量和日取水限量;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等。三是健全立法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条例》施行后,市会将对《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条例》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同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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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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