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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广东天泽能源集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以下简称“有效申购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公告日期:2015-12-03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4、根据《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列示的配售原则和方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全体有效申购对象进行配售。

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配售结果公告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

1、投资者分类

1、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8号文核准。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处理。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四、股份锁定期限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143家管理的409个配售对象,均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参与了申购并且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6,537,946.8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539,880万股。

(二)配售实施情况

五、冻结资金利息处理

重要提示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发行初步超额认购倍数为1,387.78409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22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1,98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上述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

以上配售结果符合事先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最终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见附表。

占网下最终

除和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其中零股398股根据零股配售原则配售给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11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200万股。

6、根据2015年11月30日(T-1日)公布的《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并获得配售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且申报时间最早的投资者(如无A类投资者,则配售给B类投资者,以此类推);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原则,各类投资者的获配信息如下:

B类投资者 132,000 24.45% 0.04074242% 537,800 24.45%

获配比例 发行数量的

本次网下发行投资者获配的股票无流通及锁定安排。

配售对象分 有效申购数 占有效申购 获配数量

C类投资者 99,000 18.34% 0.04074242% 403,350 18.33%

类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 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发行初步超额认购倍数为1,387.78409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12月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22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1,98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90%。

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合计 539,880 100.00% - 2,200,000 100.00%

三、网下配售及实施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配售原则

A类投资者 308,880 57.21% 0.04075531% 1,258,850 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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