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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投公司持股农信社违法遭罚 开立账户超期备案

  北京11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喀银罚字〔2019〕第8号)显示,麦盖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麦盖提县农信社”)开立、撤销账户超期备案,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给予麦盖提县农信社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麦盖提县农信社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册资本7231.14万人民币,寇江林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为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54%。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是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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