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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唐贸易有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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