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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申购、赎回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香港证券交易市场或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3月27日披露于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6)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简称“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ETF”,扩位简称“恒生红利ETF,交易代码:513950)将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3年4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劳动节假期前暂停通过部分代销机构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3日暂停通过部分代销机构(腾安基金、蚂蚁基金、微众银行、同花顺、苏宁基金、雪球基金、天天基金、盈米基金除外)办理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直销机构不暂停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3日节假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申请及假期前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若投资者假期前或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提前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

  2、在暂停本基金A类份额通过部分代销机构的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自2023年5月4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通过代销机构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但仍需遵循2017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中约定的相关数额限制,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的规定,“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投资者于2023年4月28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日和整个假期期间的收益,于下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4日)起不再享受本基金的分配权益。敬请投资者留意。

  4、投资者可以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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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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