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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丰富,是我国第一产煤大市。近年来,随着市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资源配置不合理、项目监管处置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已配置煤炭资源在建拟建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监督程序,着力解决保留资源项目落实不到位、项目兑现率低、违约率高、建设内容易变更等问题,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办法》对经2020年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所有保留资源项目的监管,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责任主体及具体职责。《办法》规定保留资源项目由监察工作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程监管保留资源;明确项目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协议落实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进协议落实负有监督责任。《办法》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

  (三)跨旗区配置资源及资源清收。《办法》对跨旗区配置资源及资源清收情况、程序、违约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保障措施。《办法》规定,对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旗区和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办法》的制定对加强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促进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政策延续性和严肃性,推动保留资源项目加快建成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保留煤炭资源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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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鄂尔多斯煤炭监管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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