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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

2.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扣缴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含个体户,不含其他个人

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征收范围:

一、税目(8个)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含人造石油、成品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

不含煤炭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瓦斯)

3.煤炭:包括原煤和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不含煤矸石,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及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

5.黑色金属矿。

6.有色金属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8.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提示1】应税资源属于境内天然资源

【提示2】开采和生产单一环节计税

【提示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提示4】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其他征税规定

1.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量大的,由省级政府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税。

3.伴选矿: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4.岩金矿:统计核算和堆放同应税原矿明确区分,不再征收资源税;划分不清的,按原矿征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是( )。

A.人造原油

B.井矿盐

C.岩金矿

D.地下水

E.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人造石油、岩金矿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食用盐

B.稀土精矿

C.与原油同时开釆的天然气

D.原煤

E.铁矿石精矿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食用盐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资源税。

税率:

一、基本规定

从价为主,从量为辅

黏土、砂石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二、具体规定

在碳排放核算过程中,将运用碳排放系数计算各个阶段的排放量。通过碳排放系数进行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数据,在碳交易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

1.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为主,从量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3.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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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资源税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情形:

1.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2.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3.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4.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6.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四、水资源税从低制定税额标准情形

1.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2.对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

(黏土、砂石、水资源等)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水用量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以及代收代垫费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运杂费用包括运输费用、建设基金、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凡未取得相应凭证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资源税

(二)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件。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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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又有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自用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 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煤炭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5.纳税人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煤或洗选煤,在移送环节纳税。

6.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税。

7.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洗选煤销售总额计税。

8.扣减额计算

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以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五)稀土、钨、钼计税依据

1.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产原矿加工的精矿。

销售或视同销售自产原矿的,应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税。

2.精矿应纳税额计算

精矿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矿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3. 原矿销售额换算精矿销售额方法

(1)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成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提示】原矿精矿销售额均不含运费。

4.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5.特殊情形的征管

(1)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税。

(2)将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税。

(3)将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纳税,加工为精矿后计税。

(4)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计税。

(5)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计税。

代扣代缴计税规则:

1.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扣缴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含个体户,不含其他个人。

2.扣缴范围

收购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产品

收购已税产品不扣缴。

3.适用税额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与本单位矿种相同:本单位相同矿种税额

与本单位矿种不同: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收购税务核定的单位税额

其他收购单位

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收购税务核定的单位税额

4.计税依据:收购数量

5.纳税地点:收购地税务机关

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减免。(不包括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6.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7.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8.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9.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进出口政策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考点: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规定)

1.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当天

3.其他结算: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付款凭据当天

二、纳税地点

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

三、纳税期限

1.以月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3.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提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C.以月为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D.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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