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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能源公司(三峡新能源公司简介)

三峡新能源公司(三峡新能源公司简介)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三峡能源A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6,0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213%。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5,48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19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6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02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能源或公司)作为三峡集团新能源业务的战略实施主体,承载着发展新能源的历史使命。

近年来,三峡能源积极发展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大力开发海上风电,深入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积极开展抽水蓄能、储能、氢能等业务。同时,投资与新能源业务关联度高、具有优势互补和战略协同效应的相关产业,基本形成了风电、太阳能、战略投资等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截至2021年6月,三峡能源业务已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盈利能力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王武斌,董事赵国庆、李毅军、范杰、赵增海、袁英平,独立董事王永海、刘俊海、闵勇。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何红心,监事王雪、郑景芳。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赵国庆、卢海林、吴仲平、吴启仁、刘姿、吕鹏远、刘继瀛。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三峡能源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6,0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213%。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5,48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19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00%;预留60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57,100万股的0.02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12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授予高管的限制性股票数额,以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收益)的40%为原则计算。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6.49元/股;

2.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7.10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6.74元/股;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市暂不满120个交易日。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2020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 >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3.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①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不计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计算范围,同时剔除因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

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以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经营规模等方面作为标准,本次选取19家企业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名单如下: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对标企业均值的3倍或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100% ),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三)考核指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三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九、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公司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其中:P为调整后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由于碳排放量难以直接测量,通常是采用间接办法,比如估算发电厂的碳排放量,是看发电厂用了多少量的煤炭来燃烧发电,而不是去捕获并计算二氧化碳气体的重量。此时将各类能源消耗的实物统计量转变为标准统计量,再乘以各自的碳排放系数,加总之后就可以得到碳排放总量。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或因违反公司制度等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7.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8.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我们每个社会成员既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更应该成为治理污染的积极参与者。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1月初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5,481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17,100.7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7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 股份来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后续激励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有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 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同日披露的《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相同。

二、本长期激励计划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激励工具

本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自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计算。为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在长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期实施的方式授予权益。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按照两年进行控制,即权益授予日2年(24个月)间隔期满后再次授予权益。

本长期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和范围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人员及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4.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5.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由公司在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限制性股票来源、授予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长期激励计划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三峡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在后续激励计划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1.授予总量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总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有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根据每期激励对象的人数、职级和薪酬等标准确定。

2.个量分配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所涉及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为:激励对象当期股权激励计划预期收益不超过授予时同职级激励对象平均薪酬总水平(含预期收益)的40%。

3.授予数量的调整

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本长期激励计划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约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标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三)授予价格的调整

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规则详见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每期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在每次授予权益前,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

每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均为2年(24个月),具体期限自每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为止。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均为3年(36个月),每期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2.在每期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4.在本长期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同时满足授予业绩条件,才可实施授予。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和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附加条件,并根据业绩条件的达成情况确定是否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本长期激励计划拟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业绩条件。仅当业绩考核条件满足时,方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解除限售比例在解除限售期内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业绩指标和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具体的业绩考核条件将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并告知员工,业绩考核条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条件: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业绩考核期内,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确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及可以解除限售的比例。

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九、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长期激励计划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后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应当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5.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下转C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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