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煤炭能源  煤化

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遇到的几个陷阱

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遇到的几个陷阱

  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实施几年时间了,对它其实可以说是一言难尽。这几年来,围绕认罪认罚的争议和争论也不少。它是近几年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创新制度,创新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与机遇并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是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往往不懂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将无罪的行为误认为是有罪行为,或者将轻罪行为误认为是重罪行为,或者对自己行为的法定刑有重大误解,本来三年左右的行为误认为要判十年,本来是从犯却误认为是主犯,诸如此类。

  2、随着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推进以及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很多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都选择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但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都是随机产生的,所以法律专业程度、责任心等均参差不齐,有没有能力办好、是否会尽心尽力去办案件,均不得而知。另外,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在每个案件中领取的报酬是很少的,但律师每年的工作开支和养家糊口的费用都是摆在那里的,这就导致很多情况下不太可能花太多时间在这类案件上,对于案卷特别多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新类型案件,更是如此。甚至还有不少法援律师或值班律师不看案卷,就是走形式走个过场。这样如何能甄别出其中的无罪案件进而提出无罪辩点、进行无罪辩护?

  3、有的无罪案件乍一看无罪的因素似乎并不明显,办案人员因为案件量多,有办案期限要求,具体到每一个办案人员身上的专业水平高低不一,办案经验也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有些无罪案件确实会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另外,受到人为因素干扰,也会使得有些无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因为考核、责任承担、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想让办案人员主动纠正冤假错案,难度很大。这时,很多办案人员更倾向于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去尽量实现有罪判决。只有通过专业尽责的律师,花很多时间去研究去争取,才有无罪的可能。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家属和当事人对是否有罪完全没有概念,再加上办案人员进行了诱导和欺骗,所以家属和当事人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了,那应该就是有罪,有时也觉得只要不判实刑、不关监狱,认罪也无所谓,即便这个当事人还是个90后。在被取保候审的好几个月时间内,积极完全配合办案人员,一直没有请专业律师介入,一直相信法官会按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缓刑。然而一审法官判处实刑,这时家属和当事人心才开始慌了,才发现需要请个专业尽责的律师去辩护。然而,此时已经错过最佳辩护时机了,导致辩护难度加大。

  在笔者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乍一看好像构成犯罪,但深入一想,其实不构成犯罪。所以检察院批捕了。批捕后家属慌了,找到我。之后我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多次跟检察官电话及当面沟通。检察官确实认真地考虑我的无罪理由,同时也在提审我当事人时劝当事人认罪。最后在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检察院没有起诉,而是释放了我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辩护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在民众不精通刑法、刑事司法环境却不容乐观、司法人员有罪倾向比较明显的背景下,这样的无罪案件还有多少?也许这些被告人终其一生都不知道其实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却用整个余生活在有罪判决带来的各种枷锁之中,何其悲哀。

  二、它可能会导致部分轻罪的案件被认定为重罪、罪轻被判罪重、犯罪数额高于证据能认定的数额、部分无罪或罪轻的理由没有体现在定罪及量刑中。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被称为“绝望之章”,可见它的复杂精深。所以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不论各被告人在犯罪的地位作用、不论被告人的行为到底应该定轻罪还是重罪,不根据刑法理论和刑事法规,而是根据他们主观上的判断、根据被告人有名无实的头衔去定罪量刑。而且他们推崇重刑主义,对犯罪嫌疑人甚至家属威逼利诱,试图让他们接受本不属于他们的重罪重刑。此时认罪认罚已经在实践中甚至演绎成了办案人员想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想怎么量刑就怎么量刑的工具,进行司法擅断的工具。

  在被害人多的案件中,他们怕被害人闹,所以重罪重罚。同时有些受案外人情因素。此时,如果没有自请律师,或者法援律师、值班律师走过场,那么犯罪嫌疑人只能任由办案人员决定命运。

  笔者听说过一起案件,被告人酒后驾车肇事,导致被害人死亡,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家属刚开始认为:确实开车把人撞死了,确实构成犯罪了,没必要委托律师。后面被害人家属去检察院闹,要求从重从严处罚,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家属接着骗被告人家属称:如果赔偿到位的话,只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家属信以为真,到处借钱,凑了二三十万给被害人家属。结果,被告人被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是十年。这时,家属才知道专业律师的必要和重要。

  至于罪轻被判罪重、犯罪数额高于证据能认定的数额、部分无罪或罪轻的理由没有体现在定罪及量刑中,这些就更加常见了。

  在办案人员积极追求认罪认罚的时代背景下,以上这些情况如果只是值班律师或法援律师介入,没有委托的专业律师介入的情况下,恐怕只能任由司法人员主宰自己的命运。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就是希望繁简分流,对有罪案件提高效率,让有罪案件的被告人放弃程序利益去换取实体利益,进而让办案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那些可能无罪的案件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但有罪案件也许效率是提高了,但质量却受到比较大的影响了,因为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法援律师或值班律师,很多时候只是走过场,并没有真正对罪或非罪、轻罪或重罪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导致认罪认罚流于形式,由办案人员单方决定了定罪量刑的结果。还有,自从该制度实施以来,不少办案人员利用认罪认罚哄骗威逼被告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该手段足以让很多人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非常失望,影响党中央和国家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仅影响了被告人的程序利益,更影响了实体利益。更重要的是,无罪或无罪辩护案件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很多情况下没有证人出庭,没有分配更多的时间精力。相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来看,无罪判决呈现越来越少的趋势。所以,总体上来说对被告人其实并不是重大利好,相反一定程度上给被告人带来不少陷阱。

  在目前基层司法环境一般、司法人员专业程度、责任感和品行等参差不齐、而认罪认罚又成为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实施认罪认罚制度,确实更容易带来一些异化效果,期待能引起高层重视。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前公诉人,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异化作用的定义
  • 编辑:王虹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