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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享】一次性扣12分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又一产煤大省开始实行矿长积分制!

【微分享】一次性扣12分5年内不得再任矿长!又一产煤大省开始实行矿长积分制!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各煤监分局,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决定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现将《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子公司要组织各煤矿矿长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深刻领会考核记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对照扣分情形的负面清单,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在《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发挥煤矿企业“关键少数”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

  第三条 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四条 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起,由煤矿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

  第五条 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记分项,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考核记分,不得因矿长已受到处理、处分、处罚而不予以考核记分。

  (八)生产矿井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或其中一回路电源未实现带电备用仍然组织生产的;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仍然组织建设的;

  (十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未达标仍然组织采掘作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组织采掘作业;

  (五)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或采区进(回)风上山(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十三)在突水威胁区域或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未落实物探、钻探等探放水措施。

  (十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等各种应检定设备设施,未按期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对一次性记-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第十六条对一次性记-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第十七条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考核合格后,重新按12分计算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因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而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不再给予第三次申请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连续三年未被考核记分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矿长考核记分工作,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属地煤矿矿长积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台账,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开展执法检查、信访举报调查及核查其他部门移送问题过程中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中涉及的考核记分项目,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台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考核记分情形的,应在每月月底前按属地监管层级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主动排查并正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作记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第二十五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煤矿矿长积分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厅并函告驻地煤监分局,应急管理厅每月在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在煤矿矿长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考核记分情形作出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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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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