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煤炭能源  采煤

煤炭买卖合同(购煤合同协议)

煤炭买卖合同(购煤合同协议)

 

案例分析:

2020年1月份,贾某与王某经过协商,口头达成煤炭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贾某从王某处购买价值580000元煤炭,贾某按照约定,于2020年1月9日、1月15日向刘某银行账户内分别转账70000元和50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10000元,合计转账580000元。王某在给贾某供应部分煤炭后停止供货,双方于2021年3月23日经过算账,王某向贾某出示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贾某煤款贰拾壹万圆整(210000.00)。王某2021年3月23日。欠条出示后,王某陆续向贾某还款31700元,剩余178300元至今未能偿还。

普法小知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买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书面合同,但口头达成的关于煤炭买卖的约定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下达成,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合同解除时拖欠的欠款数额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是否是合同的相对方?

贾某起诉的合同相对方是王某和刘某,但刘某辩称其与贾某没有合同关系,只是其朋友即王某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资金周转。因贾某、王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贾某提交的欠条也仅有王某的签字,并无刘某的签字。

为了在各类消费群体中普及节能增效知识,能效等级展示栏用三种表现形式来直观表达能源效率等级信息:一是文字部分“耗能低、中等、耗能高”;二是数字部分“1、2、3、4、5”三是色彩所代表的情感安排的等级指示色标,其中红色代表禁止,橙色、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环保与节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贾某仅以自己向刘某账户支付合同款的转账凭证来证明其主张,贾某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该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应为贾某与王某。

贾某与王某在自愿协商基础上口头达成的煤炭买卖合同,贾某在支付购煤款后,王某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后因王某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21年3月23日协商一致后对该合同进行了解除,现贾某要求被告按合同解除时的约定返还剩余购煤款,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贾某要求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它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并具有污染小、储量大的特点。低碳经济的核心是新能源技术。

关注我,教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凡由一次能源经过转化或加工制造而产生的能源称为二次能源,如焦炭、蒸汽、液化气、酒精、汽油、电能、煤气、柴油、沼气等等。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