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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如何高质量发展?贵州省能源局公开征求意见

煤炭产业如何高质量发展?贵州省能源局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就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煤炭产能置换工作及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起草了相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全力推动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供应能力,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优布局调结构推动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为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全力推动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供应能力,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总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打造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深入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扎实推进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建设,切实加大国有企业煤炭资源配置和开发力度,极大改变全省煤矿小、散、弱的现状,煤炭生产供应和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提供有力的基础能源保障。

  ——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形成以毕水兴为主的煤矿空间布局和大中型煤矿为主的煤炭产能结构。到2025年,生产煤矿数量控制在400处左右,6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煤矿产能占比达到70%以上,国有企业生产煤矿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升到40%以上。到2030年,生产煤矿平均单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以上,国有企业生产煤矿煤炭产能、产量占比均提升至55%以上。

  ——供应能力大幅增强。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提升生产煤矿产能总量,夯实煤炭供应基础,形成以毕水兴为主体的煤炭稳定供给新格局。到2025年,生产煤矿产能25000万吨/年,产量18000万吨、力争20000万吨。到2030年,生产煤矿产能30000万吨/年,产量24000万吨、力争25000万吨。

  ——智能开采跨越发展。到2025年,煤矿采煤工作面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从现有的52.6%提升至60%以上,累计建成智能煤矿50处以上。到2030年,采煤工作面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占比80%以上,全省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采掘作业,累计建成智能煤矿100处以上。

  ——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明显增强,管矿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逐步提高,重大灾害防治和安全监管效能显著增强,煤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优化煤矿空间布局,综合考虑煤炭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科学划定煤矿重点发展区、限制发展区、禁采区,持续夯实毕水兴煤炭产业发展支撑地位,培育和扶持一批生产建设煤矿总产能超过500万吨/年的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引导煤炭资源贫瘠地区有序退出煤炭产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炭企业优化重组,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到2025年,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7000万吨/年、产量5000万吨以上,培育至少2家1000万吨级和5家500万吨级优强骨干煤炭企业。到2030年,推动盘江煤电集团煤炭产能达到10000万吨/年、产量8000万吨以上,培育至少5家1000万吨级和10家500万吨级优强骨干煤炭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盘江煤电集团等)

  (二)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优化调整煤炭矿区规划,优化实施煤炭产能置换,通过“三区三线”划定积极解决煤矿土地使用问题,深入实施“六个一批”(即新建一批、技改一批、核增一批、整合一批、盘活一批、淘汰一批)分类处置,并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1.新建一批。加快煤炭矿区规划编制以及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手续办理,严格落实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的规定,积极推进“探转采”,全力推动新建一批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或露天煤矿,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到2025年,累计推动至少15处新建煤矿开工建设、产能1600万吨/年。到2030年,累计推动至少35处新建煤矿开工建设、产能4000万吨/年。

  2.技改一批。优化煤矿技改扩能审批程序,加快手续办理,推动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提升单井规模。到2025年,累计推动至少20处煤矿提升产能、增加产能至少1000万吨/年以上。到2030年,累计推动至少50处煤矿提升产能、增加产能2500万吨/年以上。

  3.核增一批。积极推动一批经过综合机械化改造且具备较好开采条件的低瓦斯煤矿、试点推动一批瓦斯相对涌出量小于10m3/t且瓦斯治理效果较好的高瓦斯煤矿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矿核增产能。到2025年,推动至少15处煤矿核增产能、提升产能500万吨/年。到2030年,推动至少30处煤矿核增产能、提升产能500万吨/年。

  4.整合一批。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推动同一构造单元相邻煤矿、采矿权与探矿权等整合。到2025年和2030年,分别累计推动至少30处、50处煤矿进行资源整合。

  5.盘活一批。对有意愿、有条件复工复产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其困难问题,推动恢复正常生产建设。到2025年,推动至少60处煤矿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建设。对无意愿、无条件复工复产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严格落实远距离断电和临时封闭井筒措施,并盯紧看牢。

  6.淘汰一批。对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资格等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加快淘汰退出;对已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批复保留资格但2022年底前未取得已批保留拟建规模初步设计审批同意的煤矿,除生态重叠、资源压覆等非自身因素影响外,到期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批的,相关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自行淘汰退出。引导推动不具备整合或技改扩能条件、瓦斯灾害治理不能满足时间和空间要求的小煤矿淘汰退出。坚决关闭因重大隐患经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以及规模9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煤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三)推进露天煤矿建设。将资源条件好、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露天煤矿项目,以及国有煤炭企业开发的大中型露天煤矿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在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序推进一批露天煤矿建成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林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四)提高矿区地质保障程度。加大煤炭地质勘探支持和投入力度,强化大型整装煤田地质勘探与评价。加大生产煤矿深部区勘探力度和煤矿采区综合地质与精细化勘探力度,为煤矿机械化智能化开采和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五)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煤矿通过扩大、置换等方式调整优化矿区范围,支持保留煤矿与相邻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对不符合新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资源,探索零星煤炭资源储量交易改革试点,对周边只有一个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周边采矿权人是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可以协议方式交易。周边采矿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夹缝”资源,如采矿权人已达成整体开发协议,也可以协议方式交易。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出让区块成交价(或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六)严格煤矿项目准入门槛。严格煤矿规模、技术、安全、生态、环保等准入门槛和办矿标准。坚持煤与煤层气协调开采,实行煤矿和煤层气矿业权两权合一,瓦斯抽采坚持三区联动、先抽后采。停止审批90万吨/年以下新建煤矿,原则上不再审批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矿优化重组(产能置换)方案。停止审批高档普采、炮采以及煤巷炮掘工艺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岩巷炮掘工艺必须严格论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七)深化“两化”升级改造。健全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技术、装备等支持政策体系,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加快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对采取综合机械化、智能化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可适当降低服务年限设计,提升后的产能仅用于煤矿生产建设。推广全断面硬岩盾构机,实施智能矿山(井工煤矿少人与无人工作面智能化开采)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采掘机械化、协同控制智能化矿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八)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过程追溯制度,强化投资人和“五职矿长”的职能职责,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提高煤矿企业安全高效生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到2025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一级标准化矿井占比不低于10%,2030年不低于30%。持续推进“一优三减”和装备升级,全力化解采掘接续紧张关系,健全煤矿灾害基础数据库,提升重大灾害防治水平,加大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完善煤矿重大事故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现重大灾害超前预警。(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府管理能力建设。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州、遵义市等产煤市(州)及有关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班子中,选配综合素质较强并具有专业背景的干部。加大煤矿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配齐采掘、机电、通风、地质等专业执法人员,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5%。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强化煤矿供电系统电源点供给,推动“双回路”供电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监测分析和远程监管能力,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强化“行刑衔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长担任组长、有关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比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安排。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政策。“十四五”期间,用好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整合不低于100亿元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煤矿技改、建设和安全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改造、煤炭绿色清洁开采、淘汰落后产能等。

  (三)提高服务质量。证照手续管理部门要建立涉煤证照、手续到期提醒制度,提前3个月对证照手续即将到期煤矿进行提醒,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升涉煤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办事流程。

  (四)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将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及时通报问责整改,确保任务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产能置换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为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产能置换工作,助推全省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根据其初步设计(开采方案)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未取得已批保留规模相应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

  (二)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煤矿、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或实施方案已废止(撤销)的煤矿,属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属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属生产煤矿根据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

  (三)已批保留煤矿产能置换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根据其可采储量计算矿井等级规模(储量备用系数采用原初步设计明确的数据),并根据计算后的矿井等级规模最高可按200%计算产能指标。

  (四)煤矿企业上一年度按《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

  (五)支持煤炭企业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极参与煤炭储备和应急调控,经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完成动用签约的煤炭可调节库存,可按50%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其中建立在煤炭调入地区和主要港口的可按100%折算。

  申请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的煤矿企业集团,应满足生产煤矿公告总产能在300万吨/年以上、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求,自愿向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承诺(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在认真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低于30万吨或5天设计煤炭产量的可调节库存并承诺稳定3年以上。

  (六)煤矿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电煤中长期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及以上,单笔数量20万吨以上),签约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即当年煤炭产量)75%以上,且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经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信用采集核实后,可向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经认定符合激励条件的,给予产能置换指标奖励。其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比例超过75%到85%的部分,可按 3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超过85%以上的部分,可按4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

  (七)煤矿产能指标经采矿权人同意后申请调剂、交易和使用,涉及关闭煤矿采矿权注销的,经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要求,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

  (八)暂无开工建设或复产复建计划的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经采矿权人同意后,其产能在确保不小于煤炭产业政策准入规模的基础上,可调剂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规模。煤矿产能调减后仍具有保留资格,但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或复产复建前应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九)因客观原因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在至少保证煤炭产业政策准入规模的基础上,可适当调减部分产能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规模。产能指标调减的煤矿必须按调减后的规模组织生产,恢复原有生产能力必须取得相应的产能指标。

  (十)产能指标调剂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各方据此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各方应充分了解有关风险,自愿选择方式,谨慎签订协议,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十一)对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2023年以前申请关闭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认定产能80元/吨予以奖补,之后奖补标准逐年减少20元/吨。仅有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不予奖补。

  (十二)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认定产能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奖补。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设计规模80元/吨给予奖补;设计服务年限低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根据其可采储量计算矿井等级规模,并据此给予奖补。

  (十三)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十四)煤矿实施关闭并申请财政资金奖补后,其产能指标由省能源局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从省能源局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其中:关闭退出煤矿能及时注销采矿权的一次性奖补;不能及时注销采矿权的实行分阶段奖补,完成煤矿公告关闭、关闭验收的可先奖补50%,剩余50%待注销采矿权后奖补。

  (十五)本文件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涉及煤炭产能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出台新的煤炭产能政策,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煤矿设计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2日反馈为谢。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健全完善煤矿设计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三种类型,应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中:

  2.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或建设煤矿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使得煤矿生产能力增加,且增加的生产能力级差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即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提升1级及以上级差。

  3.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煤矿未增加生产能力或增加的生产能力提升级差按《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未超过1级的。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以下情形,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应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报省能源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矿井瓦斯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等级等开采地质条件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煤矿保护层发生变化的;

  (四)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工作面(受煤层急剧变薄、遇构造等,采面走向长度发生变化,但是可采期不影响采掘接续的除外)布置发生变化的,井口坐标发生变化但不改变整体开拓布局、通风系统、水仓标高的。

  遇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需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修改变更;遇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不再从事煤炭行业设计的,应委托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局部变更)针对两设计变更部分编制局部变更设计,设计应重点明确变更内容、新增系统和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联的其他章节安全系统和设施调整内容,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的章节和要求进行编制,局部变更未涉及部分按原设计执行;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发生变化、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前提下,需委托原设计单位针对两设计变更部分编制局部变更专项设计(设计内容要求按上述局部变更执行);因(三)、(四)、(五)、(六)项情形原因,导致出现(一)、(二)项情形的,需要进行全面修改变更。

  (一)生产煤矿的生产采(盘)区、接替采(盘)区不属于煤矿建设项目范畴,原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已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属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的首采(盘)区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实施,可不单独编制首采(盘)区设计;接替采(盘)区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采(盘)区设计,报请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无上级公司的报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生产煤矿原批复设计未对其矿井的采区划分、接替采区的延伸开拓方式进行设计的,由煤矿企业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结合原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煤矿开采现状,对矿井水平、采(盘)区划分、接替采(盘)区延伸开拓方式等进行补充设计,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后实施。

  (三)生产煤矿资源赋存、地质条件等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原有设计不能适用时,应及时修改采(盘)区设计,有上级公司的经煤矿上级公司审查同意,无上级公司的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生产煤矿为优化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需要变更主要巷道布局、增加或置换1条井筒但不改变矿井开拓方式且不存在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以及提升采掘工艺、装备水平等,应编制专项设计,经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后实施。

  (五)特殊情况下,生产煤矿局部区域或采掘工作面需要降低采掘工艺、装备水平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等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或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设计,经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要真实准确,设计过程中要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和协作。煤矿上级公司和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规定标准严格审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有效指导煤矿生产建设。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设计审批和按设计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无设计施工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原《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30万t/a及以上保留生产煤矿采区接替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19〕18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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