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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贵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思想认识有差距、安全基础不牢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监管执法不精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知》涉及事项30项,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风险隐患,立即对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大排查;全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坚决纠正大综合行政执法简单化替代煤炭专业执法的行为;严格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筑牢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强力推进“打非治违”整治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案件。

  (一)坚决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立即对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大排查。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八招”(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未落实,水害防治放老窑水、老空区没有查清探明放净验准的,岩溶水没有查明并采取措施的,“三专两探一撤”(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物探、钻探,遇重大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未执行,采掘、巷修工作面顶板安全管理不到位,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等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督促煤矿限时整改。

  (二)严格落实“先探后掘”措施。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掘”,采用施工钻孔探清前方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老空等情况,前探钻孔施工过程有不返水、顶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涌水等异常情况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前探措施未落实或前方隐患未消除的,严禁掘进作业。

  (三)严肃查处假图纸假密闭乱象。立即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开展矿图和井下密闭管理大排查。对图实不符或可疑密闭未登记、未编号、未建档、未上图的,坚决查到底。对井下密闭要采取上封条或特殊标识等措施,对靠近矿井边界的重点密闭要实现全时段视频联网监控,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四)全力消除供电安全风险隐患。立即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所属区域电网是否具有一级负荷供电能力、煤矿是否“双回路”专线供电、向煤矿供电的变电站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大排查。建立完善煤矿供电系统工作台账,“一企一案”“一矿一策”推动煤矿“双回路”升级改造,同步推进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煤矿,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五)严格执行井下限员管理规定。立即对煤矿井下超定员、大班次生产等情况进行大排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杜绝井下平行交叉作业,确保达到限员要求。各地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限制井下采掘作业点、巷修点、打钻点等作业区域单班作业人数,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限员9人,采煤工作面回采作业时回风巷(含上出口)限员9人。

  (六)强化技改煤矿安全管理。严格对照安全化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技改的煤矿进行全方位论证,严格把关。加强指导力度,确保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防技改煤矿违法组织生产,全面排查技改煤矿剩余技改工程量和各类安全隐患,凡边技改边生产,以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批准技改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的,坚决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扎实开展复工复产“回头看”。立即对已复工复产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验收程序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拟复工复产的煤矿,严格验收标准及程序、签字手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五职”矿长和“五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不得复工复产。

  (八)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要求,优化执法组成,提升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大综合行政执法简单化替代煤炭专业执法的行为,严禁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之外安排非专业人员盲目组织开展突击执法或下井执法,确保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专业和有效高效。

  (九)强化驻矿安全盯守。加快推动单一驻矿模式转向“小组巡查、驻矿监督”相结合的模式,落实驻矿盯守各项措施,强化履职考核管理。对正在利用老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建设矿井,至少2人同时驻矿盯守,且每周夜班下井巡查不少于2次。长期停工停产煤矿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后,立即开展驻矿盯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纳入直接监管范围。对无望恢复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一律采取从区域变电所断电、停供火工品,井口封闭等措施,防止偷挖盗采。

  (十)深化重点监管执法。全面梳理近年来重大执法案件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结合高风险煤矿分布区域,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回头看”,建立并及时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挂牌督办、紧盯不放。必要时,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开小灶”,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十一)量化安全监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并严格落实“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采掘和维修工程月报表、火工品用量月报表、煤矿用电量报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煤炭运输系统)填报分析研判制度,按月分析、逐季审查,切实提高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警惕性和敏锐性,发现数据异常必须迅速开展现场核查,精准打击超能力、超强度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十二)配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在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班子配备中,迅速选配善统筹、懂行业并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中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切实解决监管力量不够、专业不足的问题。

  (十三)推进“互联网+监管”远程执法。依托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有效整合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等系统,着力构建能源运行和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加快“电子封条”建设联网,实现煤矿入井人员身份比对、超员报警、煤炭运输监控、专家远程会诊等功能。坚决查处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对未在煤矿主(副)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区域安装“电子封条”或未实现联网的煤矿,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四)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全省煤矿签署非法违法行为主动报告整改及依法依规办矿承诺书并在矿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和鼓励公众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对煤矿违反公开承诺内容进行监督。与公开承诺内容不符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十五)加快建立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煤矿计划实施石门揭煤、新开掘进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动火、构筑或启封密闭、巷道贯通、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安全事项,必须提前48小时向监管主体部门书面报告。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追究相关煤矿和人员责任。

  (十六)依法推动上级公司真控股真管理。全面排查煤矿上级公司股权结构、资金流向、安全管理等情况。对未实质性履行安全管理职能,所属煤矿未真控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的煤矿上级公司,依法依规推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并将所属煤矿纳入重点监管。对违法违规挂靠及外包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七)强化独立法人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严格督促独立法人公司类型煤矿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纳入重点监管,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推进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公司类型煤矿进行整体托管或交由所在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代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十八)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强化井下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深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一岗位一清单”,对照岗位责任清单,开展内部安全目标考核。同步推进安全执法检查和责任追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精准追责问责,倒逼煤矿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落实到位。

  (二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省正常生产煤矿未达到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不得生产。中型煤矿(产能45万吨/年至90万吨/年)必须至少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到的,责令限期整改,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内容。积极推动大型煤矿(产能120万吨/年以上)力争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因事故降低或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复产前应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二十一)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原则,扎实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坚决停产整顿。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兼并重组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批复的,坚决淘汰退出。加快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升级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

  (二十二)严格制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抓紧制定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矿审核评估。凡基本条件达不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拒不整改、擅自复产、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关闭。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安全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立项、审批,从源头减少安全隐患。

  (二十三)加快推行先进装备和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推动工业机器人、先进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坚持“能上综采上综采、不能上综采上普采、严格限制采用炮采”的原则,加快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减人增效保平安。对改变采煤工艺、更换回撤设备的,必须由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论证可行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和素质提升。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所有从业人员信息收集、岗位跟踪、动态管理全覆盖。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禁聘用专业学历、实践经历等与岗位要求不符的人员,坚决杜绝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积极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实施招工招生一体化和新型学徒制,加快煤矿紧缺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二十五)加快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矿山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应急救援装备更新升级,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煤矿企业要按相关规定设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未设立但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的,必须设立兼职救护队,确保专职救护队到矿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对未设立专职救护队且未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并限期整改。

  (二十六)加强非法违法案件行刑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畅通煤矿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移送、通报渠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案件。

  (二十七)实施非法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在矿权出让、土地供应、融资、火工品及电力供应、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对组织或参与非法生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相关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联合惩戒,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十八)构建“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建立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安全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召开会议,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综合研判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打非治违”重点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二十九)严肃非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严重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大幅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打非治违”不力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对2022年内发生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特区)、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或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第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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