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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2021年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用地指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2021年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用地指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2021年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用地指标分配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鄂尔多斯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2021年临时用地计划的批复》(内自然资字〔2020〕334号)要求,现将2020-2021年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用地指标分配及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可审批临时用地770公顷。

  2011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鄂尔多斯市80座露天煤矿为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期间,共计28座煤矿被取消试点资格。本次临时用地分配范围为52座处于改革试点的露天煤矿所确定的试点范围(详见附件)。

  2.新申请临时用地能够在2026年前完成复垦还地任务,且该试点煤矿往期临时用地还地情况良好。

  2.报批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旗区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市自然资源局终审。

  3.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试点审批基础工作,进行现场勘查、材料组件和初审上报,并对报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由旗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公告、听证程序。

  4.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林草部门依法办理林地、草地临时用地占用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再办理审查手续。

  1.临时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及时动工生产,若10日内未动工生产,收回该试点煤矿用地指标。

  2.新增审批的临时用地,应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监管系统,及时编制复垦还地计划,每季度末前一周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由市、旗区能源局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区域性联合执法,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合理利用用地指标,保证土地复垦效果,推进还地进度,保障农牧民合法土地权益。对复垦还地任务未落实的试点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联合执法反馈意见,约谈用地、复垦、还地问题突出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除重点项目用地外,新增建设用地报件一律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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