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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上午,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咸阳市继《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和《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后,地方立法再次向生态环境污染亮剑,为守护故都的蓝天白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广纳言  民声就是命令。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听着一声声民心关切,咸阳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被紧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2019年度立法计划。  2018年8月,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前期调研,组织调研组奔赴城市社区、乡村农田、建筑工地等具体点位实地走访,就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进行调研。  2018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并得到了市委同意批复。  立法计划下达后,咸阳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确定《条例》起草部门,确保《条例》能够及时高质量报送。2019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形成政府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题调研工作中,组成暗访组利用一个月时间,深入30多家企业、20多个建筑工地、13座垃圾填埋场,对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进行了详细摸排,为法规中污染源的确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赴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较早、立法效果较好的京津冀地区考察学习。与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共同开展立法前期调研,掌握立法中的难点所在。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建议273条。对征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在审议《条例》草案时予以充分吸纳。同时,将《条例》草案分别送市直各有关单位、县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进行审议,并召开专家论证会,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聚焦矛盾治顽疾  《条例》剑指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部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结合咸阳市实际情况,《条例》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特别是针对不同的污染,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进一步明确。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例如,规定了市政府与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等各项机制,以及县、市、区之间建立跨界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等,这是对上位法中有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细化。  突出污染重点。分章节对燃煤、工业、移动源、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例如,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特别提出了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要求。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提出了重污染企业改造搬迁、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和无组织排放管理等规定。  明晰法律责任。《条例》中有七条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针对违法行为,都遵循依法立法的原则,在上位法规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对设定处罚的主体、处罚幅度等都做了具体细化,以便《条例》执行起来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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