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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单位是指在煤炭行业从事煤田地质勘探、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煤炭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第 煤炭行业从业者应自觉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第四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自律条款第五条 公约单位之间应按照诚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第六条 公约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履行行业自律义务:(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不随意弃采、丢采煤炭资源。(三)职工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使假、制假,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六)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七)公约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招标投标,不非法招标投标活动。(八)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的虚假表示。(九)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十)不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七条 公约单位应共同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第八条 公约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对本行业的监督和,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第九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单位传递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公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第十条 公约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第十一条 公约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第十二条 公约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第十 公约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十四条 为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可根据有关采取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十七条 公约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分支行业单位同意,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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