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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生物”)、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三方在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以下简称“疫苗”)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疫苗的研究和联合申报新兽药证书。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签订猪瘟疫苗联合研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根据监管要求,现就《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联合研制协议书》主要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合作三方共同开发期间获得的技术、权益归三方按比例共有,其中海隆生物享有研发和权益的比例为44%。本项目研究向其他单位转让或做出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均需海隆生物、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书面同意,若前述转让或处分产生收益的,转让或处分所得的收益由三方按比例享有,其中海隆生物享有44%。合作三方若生产疫苗,生产方须按上述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比例,向不生产方支付权益费和技术转让费用。

2015年12月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协议约定三方职责如下:海隆生物负责疫苗蛋白载体的构建、抗原制备与鉴定,产品检验用试剂盒的研究与制备;蛋白表达纯化系统的建立,疫苗生产工艺研究。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疫苗研发工作方案起草、制定;完成动物实验的检验、检测;组织疫苗的安全性与效力评价,确定检验检测方法。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疫苗实验所需实验动物和相关实验设施,并按计划方案完成动物实验,参与完成疫苗的部分安全性和免疫效力试验,完成疫苗的生产工艺研究和产品的中试生产以及临床实验。合作三方合作共同起草完善《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制造与检验规程》和《猪瘟E2蛋白亚单位灭活疫苗质量标准》。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公告编号:临2015-034

三方约定在18个月内完成各自承担的相关工作,若因非技术原因延误6个月以上的,合同自然终止,不追返各自投入。约定疫苗联合申报期限为两年。

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签订猪瘟疫苗联合研制协议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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