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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人事考试网:2017年黄山市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7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8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7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20日-21日进行。考试共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公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该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字迹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全科的应试人员的成绩实行两年滚动,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为合格;免试考2科和相应专业的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科目考试为合格。

  档案号是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档案号,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

  (二)取得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4年的;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须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增项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考生须于2016年12月29日9:00至2017年1月16日17:00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根据《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附件1),按照网站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需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

  新考生根据的报考条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应工作年限证明(如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事业单位报考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报考相应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按属地原则(在黄山市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黄山市以外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地建筑企业工作的凭本地建筑企业工明、在黄山市以外参加养老保险参与黄山市在建工程项目的凭工程项目部证明)于2017年2月14日先到住建委,再到市考试中心审核。曾在黄山市考点参加考试的老考生须携带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相应工作年限证明(如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事业单位报考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于2017年2月14日直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5〕12,201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费收费标准为50元/科,根据建注函〔2016〕145号文件,上缴6元/科试卷费,共计56元/科。

  2017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缴费全省均实行网上支付。凡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缴费流程,于2017年2月24日17:00之前通过易宝支付平台支付考试费用。考生缴费成功与否以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收到所缴费用为准。如对费用支付问题有疑问,请咨询易宝支付平台24小时客服热线:。因未按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补办。

  省人事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考点一律设在省辖市。准考证由省人事统一编排。考生可于2017年5月16日16:00起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

  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信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的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应特别注意:1.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皖人社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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