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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通知本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

  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和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促使陕西省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现整理如下:

  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公平,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健全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质量改善。

  衔接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源管理数据。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企事业单位可在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和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简化管理的影响较小、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暂行》和我省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监测、计量认证和技术规范,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部门报告。

  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进行实测;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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