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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带完剧本杀被发现猝死馆内 馆方要担责吗?

19岁小伙带完剧本杀被发现猝死馆内 馆方要担责吗?

央广网北京1月13日消息(记者李兆娣)近日,19岁男孩带完剧本杀深夜被发现在工作馆内猝死,家属起诉馆方索赔93万余元一案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认定工作馆对于男孩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判决一出,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死者家属准备提起上诉。

那么,提供劳务的李某与接受劳务的工作馆之间属于什么关系?工作馆对于李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就相关疑问,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李某与工作馆属于什么关系?

据目前媒体报道,死者李某没有和工作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馆以每日结算的方式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当日报酬,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学刚认为:“这属于典型的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颜学刚律师解释,成立劳动关系,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其次,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支付是法律规定的,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按月足额发放;再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长期、持续、稳定工作和用工的主观意图。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通常具有临时性、一次性。

“李某与单位之间,工作任务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双方之间也没有其他考勤、晋升、奖惩制度约束。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建立长期、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因而正如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颜学刚律师说。

工作馆是否应为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系在休息时因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不属于在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突发心源性猝死与其从事的劳务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如何认定用工一方存在过错,北京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法解释,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判断:如提供的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是否存在强迫劳动,是否及时提供救助等。

据媒体报道,此前该剧本杀工作馆已明确表示不提供食宿等,在周卫法律师看来,“李某在馆内休息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属于意外事件。而且,馆方在发现李某的异常后也及时拨打了120、 110,馆方已经尽到了作为场所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等权利。“但是这也需要劳动者懂得及时主张权利,比如要求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关系和权利义务,这对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周卫法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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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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