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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风电项目因闹剧而搁浅

863风电项目因闹剧而搁浅

  核心提示:2008年,他和一家风力发电公司签订了一份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

  在经历了501天的牢狱生活之后,案子被撤销了,周波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刺眼的阳光照得他睁不开眼睛,差点跌倒在地。

  周波,原辽宁宝华伦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司”)董事长。2008年,他和一家风力发电公司签订了一份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然而,奈曼旗公安局的介入,使经济纠纷“摇身一变”,成了刑事犯罪。

  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在此背景下,考察周波案从发生到撤销的整个过程,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宝华司是辽宁营口市西市区政府于2005年引进的风力发电机制造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辽宁省政府的官方网站2006年的信息显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863”计划的主课题——兆瓦级变速恒频风电机组的研制和生产在这里进行。

  2008年10月,经人介绍,周波认识了秦天风电(奈曼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天风电公司”)监事白源以及法定代表人徐虎林。其时,秦天风电公司打算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修建一个风电场,正在四处考察商家购买风力发电机。

  2008年10月22日,宝华司与秦天风电公司在北京丰台区签订了《秦天风电奈曼旗图布日格风电场一期工程(49.4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服务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风电采购合同》”)。

  双方约定,秦天风电公司向宝华司购买38台1.3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标的额为2.5688亿元。秦天风电公司取得银行保函或其认可的担保文件之日起合同生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风电采购合同》还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秦天风电公司向宝华司支付预付款1500万元。宝华司向秦天风电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或其认可的担保文件,并开具合同价款30%的。北京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业公司”)为秦天风电公司提供了担保。

  合同签订后,宝华司遂与相关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开始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然而,秦天风电公司在支付了1000万元预付款后,便停止支付剩余预付款。

  在多次督促无效的情况下,宝华司于2009年3月23日专门致函秦天风电公司,称:按照《风电采购合同》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1500万元预付款。现合同生效的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你公司仍有500万元预付款未支付。而我公司已经执行合同,你方不履行合同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致使我公司设备闲置,配件和原材料积压,资金链断裂,并对下家造成违约,十分被动。请你方在收到告知函后3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收到告知函后,3月27日,秦天风电公司回复宝华司称,根据合同约定,贵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向我方提供银行保函和合同价款30%的,虽我公司多次向贵方催要,但贵方到目前还未能提供,希望贵方接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我方,否则我方认为贵公司不具备合同的履行能力,并要求贵公司承担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

  “秦天风电公司在回函中不但不提支付剩余款项的问题,反而提出了种种理由,附加苛刻条件。”这让周波感到十分遗憾。

  事实上,为了使双方产生进一步的信任,早在2008年12月,宝华司已经向秦天风电公司提供了两份保函,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其中一份保函内容为宝华司以其在营口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台1.3KW风机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进行抵押,另一份保函则是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应秦天风电公司之邀出具的《履约承诺函》,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表示愿意接受秦天风电公司的委托,监督1500万预付款的使用。如果宝华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区政府愿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秦天风电公司不受经济损失。

  “对于这两份保函,秦天风电公司和北京汉业公司都予以认可。”周波说,“然而,在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剩余预付款时,秦天风电公司重复要求保函,有违事实。”

  至于宝华司应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向秦天风电公司提供合同价款30%的,周波说,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秦天风电公司支付全额预付款不以宝华司开具或收据为前提。

  2009年6月30日,奈曼旗公安局经侦队两名警员突然出现在宝华司,带走了周波,理由是涉嫌合同罪。

  8月20日,内蒙古新闻网以《辽宁一公司董事长一千万被逮捕》为题首次向社会通报了这起所谓的合同案的全部经过。

  报道说,辽宁某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波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用虚假的履约承诺提供担保,骗取了受害人内蒙古奈曼旗秦天风电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预付款后,便了无音讯。如梦初醒的受害人方知上当受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报道援引奈曼旗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称,2008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周波在辽宁某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无生产1.3MW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能力、生产资金的情况下与秦天风电(奈曼旗)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2.5688亿元的风力发电机组及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犯罪嫌疑人周波向秦天风电(奈曼旗)有限公司提供两份虚假、无效的《履约承诺函》作为合同履行担保,骗取秦天风电(奈曼旗)有限公司1000万元预付款。

  对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周波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不符合案件的事实”。据了解,早在2007年7月30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已经就宝华司1.3MW风力发电机组作出专家评审意见。清华大学王承熙教授、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沈礼敏研究员和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齐同庆等三位专家在听取了宝华司对正在制造的1.3MW风力发电机组情况的介绍,还对提供的部分设计资料进行审查与质疑后提出,该风力发电机组是一种技术上比较成熟的机型,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可以进行组装。

  “更重要的是,当时我公司生产的首台1.3MW风力发电机组已经准备发往营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风电场进行组装,而且我们双方约定的价格为1000万。在这种情况下还说我公司没有生产技术能力,这是什么逻辑?”周波至今想不通。

  2009年11月6日,奈曼旗公安局将周波一案移送至奈曼旗检察院。奈曼旗检察院受理后,两次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最终于2010年2月24日向奈曼旗法院提起公诉。

  奈曼旗检察院指控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预付款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罪追究宝华司及其周波的刑事责任。

  接到起诉书后,周波及其辩护律师当即向奈曼旗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奈曼旗公、检、法等机关对此案无管辖权。奈曼旗法院应当依法将此案退回奈曼旗检察院。

  奈曼旗法院就周波案的管辖权问题通过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内蒙古高级法院请示,2010年6月10日,内蒙古高级法院以(2010)内刑二他字第2号文件答复:同意通辽市中级法院的意见,本案应由辽宁省或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批复,奈曼旗法院裁定,对周波被指控合同一案中止审理。不久,奈曼旗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该案撤回起诉,奈曼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裁定准许奈曼旗检察院撤诉。

  2010年11月12日,周波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周波开始奔波在申诉的道路上。2012年上半年,为此事专门成立了督导组,并于2012年6月专程前往内蒙古督办此案。在督导组的督办下,直到2012年9月18日,奈曼旗公安局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以在法定的强制措施解除后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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