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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强化源头管控 多举措 齐发力 倡导环保理念

日前,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潍坊市多措并举,强化散煤治理源头管控,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今年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助推打赢蓝天保卫战。

持续开展煤炭经营网点专项整治

严格管控煤炭经营网点,实行镇街煤炭经营网点规划总量控制和定点管理制度。规划内煤炭经营网点实行全封闭储存煤炭,防止煤炭扬尘污染。硬件设施必须完善,储煤场地硬化,安装固定或者移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经营网点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开,实现分类动态监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储煤场地。对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范围外的散煤销售网点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经营网点,禁止向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煤炭,严禁散煤流入。

强化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硫分(St。 d)≥1%、灰分(Ad)≥16%的散煤。其中,销售的民用散煤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具体执行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除工业用煤外,所有煤炭经营网点一律销售清洁煤炭(型煤、优质无烟块、兰炭、绿焦),严禁销售烟煤和半烟煤。

严格落实“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的三级煤质监控机制,加大煤质抽检频次和范围,做到加工、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全覆盖,确保全市散煤经营、燃用的煤炭符合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查处、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流动售煤,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劣质散煤回收、处置机制,防止“二次污染”。

建立煤炭经营信息登记制度和民用散煤袋装经营

煤炭经营业户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民用散煤)包装销售。为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凡进入经营的民用清洁煤炭一律实行袋装销售。按照潍坊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经营单位、电话号码等进行标识,做到标识清晰,实现源头可追溯,让劣质散煤无处落地。

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

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涉煤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推动联合执法全时段、全过程覆盖,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由相应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处罚、取缔,以高压态势净化散煤经营市场。

加强对道路煤炭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站和在边界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立固定和流动检查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严控运输流通领域劣质煤炭流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煤炭运输。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将煤炭质量指标要求和散煤经营网点全封闭建设标准逐一宣讲到全市每处煤炭经营网点,知晓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做到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贴近老百姓生活实际,积极宣讲“少用煤、用好煤、配好炉、保蓝天”的新理念、好政策,开展村居、现场试烧推广,最大限度增强老百姓对清洁煤炭的认知度,把宣传服务做到家。同时,加强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宣传,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不断创新宣传思路和方式,充分利用好各类媒体宣传平台,以舆论引领推动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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