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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快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 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为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2月10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颇具“市场化”色彩的《山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后简称《方案》),标志着山西正式启动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基准价+上下浮动”,取消联动机制  《方案》明确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稳步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取消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时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明确“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适用范围。结合我省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完成情况,将燃煤发电电量分成两部分。其中,《方案》实施前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方案》实施前仍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电量,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限制。  建立保障机制  完善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电量平衡机制。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相应建立保障供应用户目录,主要通过优先发电电量予以平衡保障,当优先发电电量无法满足电网保障供应需求时,不足部分由所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当优先发点电量超出电网保障供应需求时,超出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消纳。  健全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价格机制。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居民、农业用电价格水平确保稳定,继续执行我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在参与市场交易前,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通过市场化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保障供应对应的上网电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电价标准执行,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结合电网保障供应需求,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合理调整燃气、瓦斯上网电价,加快推进燃气电厂改造升级,积极推动瓦斯发电自发自用,逐步缩减上网侧高成本机组产生的交叉补贴,严格控制补贴规模,结合电价市场化改革,采取用户公平承担、财政补贴等措施,妥善疏导交叉补贴矛盾。  完善配套改革  平稳衔接现行上网电价结构。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明确环保电价支持政策。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对应的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其中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机组,加价标准为1分/千瓦时;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机组,加价标准为0.5分/千瓦时。已按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参与市场交易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其交易电价或上网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明确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其成本补偿和价格机制按照《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国家及我省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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