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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VOCs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污染防治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汽车制造业涂料用量大,VOCs成分复杂,排放强度大,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涉VOCs污染控制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规范,本文总结了当前国家及各地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及相关排放控制标准。  表1 国家层面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  其他已经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省市(如天津、四川、上海、广东)与国家的要求差别不大。上海市出台的工作方案中还要求:“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重庆发布的工作方案还要求:“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表2 汽车制造业涉VOCs排放标准汇总  上述大部分标准还详细列明了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废气收集要求、VOCs污染控制台账记录要求,并规定了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有出台地标的省市按地标执行,没有就执行国家发布的排放标准。  伴随着我国VOCs相关政策标准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VOCs的减排与控制将继续延续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VOCs的减排与控制具有复杂性、持续性的特点,推行“一厂一策”精细化管控方案、绿色供应链采购、持续性的清洁生产审核等是VOCs污染防治的有效举措,泽晟环境(绿咨力)凭借十年的技术积累,可为各行业的VOCs减排与控制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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