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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1日起贵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1元立方米

自11月1日起贵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1元立方米

  在气源采购价持续上涨背景下,贵州省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暨》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上调省级定价区域的居民用气价格,幅度为0.1元/立方米。同时指导市县级因地制宜做好联动机制启动实施,加快制定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应保证合同履约情况、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

  4、对供气企业、燃气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加强信用监管,如经有权机关认定合同达不到履约率,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在实施价格联动或开展偏差校核时,凡因气量预测值偏离实际销售气量幅度超过5%和采购成本超出同业对标水平等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不予确认,对燃气企业拒不配合、虚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从低核定气源采购成本,不予疏导价格或补偿偏差值。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暨做好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

  今年4月1日起,我省长输管道气主要供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调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5%,其他管道气和LNG等气源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其中LNG价格大幅上涨。为理顺价格关系,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现就调整省级定价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指导各地做好市县定价区域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属于省级定价的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第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上调0.1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为2.61元/立方米、3.06元/立方米、3.80元/立方米。本个联动周期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

  (一)因地制宜做好联动机制启动实施。居民用气价格由各地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是否启动联动以及联动幅度和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收集和掌握燃气企业气源进货台账和原始票据等有关资料,在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气源采购费用、统筹考虑居民用气采购成本上涨以来的待疏导金额,合理核定气源采购成本。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不得上调居民用气价格。

  (二)保持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为保持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避免大幅波动,联动额最高不超过现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的10%。剩余价差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补偿。

  (三)加快制定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强化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尚未完成的地方要制定工作方案,限期按程序推进实施。其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开通天然气的,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此后开通天然气的,应自开通之日起1年内完成。制定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相关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并同步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督导,对进度明显滞后和工作推进实施不力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供气企业、燃气企业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决定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应对天然气气源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强化市场监测,完善相关应急措施,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二)切实提高合同履行水平。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和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年度购销合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合同履约情况加强信用监管,如经有权机关认定合同达不到履约率,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政策,将气价上涨的影响降低到可控范围。燃气企业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等及时对外公示调整后气价,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价格调整政策。居民用气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在开展气量比例核查时,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对用气结构、居民用气量有争议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裁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四)着力加强市场监管。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要坚守民生用气保供底线,切实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落细居民用气“量价齐保”,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全力确保居民用气足量、稳定供应,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燃气企业不得擅自短供、断供,采取预售方式的,严禁在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燃气企业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科学预测天然气需求,尤其要做好冬季取暖期需求预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的后续联动周期,对燃气企业的天然气需求预测和实际采购量偏差实行必要的幅度控制。在实施价格联动或开展偏差校核时,凡因气量预测值偏离实际销售气量幅度超过5%(对在采暖季期间因极端天气导致供气量急剧上升的,根据气象部门等有关方面提供的佐证材料,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10%)和采购成本超出同业对标水平等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不予确认,对燃气企业拒不配合、虚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从低核定气源采购成本,不予疏导价格或补偿偏差值。供气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燃气企业提供的关于气源采购成本测算相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复核工作。

  (六)精心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对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落细免费气量等优惠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七)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措施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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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1立方米天然气热值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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