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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旌阳】四川这个案例入选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法治旌阳】四川这个案例入选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展示司法鉴定服务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建设生态美丽中国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司法部发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10个指导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柴油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例”入选。

  2020年3月14日,某省道旁发生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下游水质异常,某市城区饮用水源受到影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事件影响的3市9区(市)县进行了全线调查,跟踪分析污染物暴露路径,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

  经调查及油品质量检测,油料与事件受影响水体中石油类超标因子吻合,确定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类(水体中)、石油烃(土壤中)。通过对泄露柴油扩散路径的调查,并开展地表水体石油类指标采样检测,确定了两条污染物迁移路径。通过综合应急监测信息分析,补充了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确定了鉴定评估水、土壤和地下水三类基线。将应急监测阶段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与基线浓度水平对比,确认是否发生损害。

  直接经济损失由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投入(包含污染控制、污染清理、应急监测、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财产损失(饮用水停水供水损失及某渠截污分流水资源损失构成)两部分构成,无人身损害。通过票据核定、市场定价法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2.92万元。依照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划分标准,即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其恢复至基线浓度水平的时间,判断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该事件导致了地表水体和部分土壤环境损害,损害发生后,地表水环境在两周内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受污染土壤经清挖转运处置后,个别影响点位可通过客土或自然消解方式即可恢复至该区域基线水平,均无需采取其他工程修复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的时间阶段和可纳入核定的费用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该事件泄漏污染物石油类/石油烃浓度未在应急处置阶段恢复到基线水平,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完整地包括了两个阶段,即应急处置阶段和污染处置、风险防控阶段。

  本案件鉴定较完整地涵盖了因果关系(包括特征污染物来源识别、污染迁移路径确认)、损害确认(基线确定、对比)、损害实物量化(损害程度与范围)、损害价值量化(本案为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修复措施等鉴定要点。作为鉴定评估首要环节,损害确认是判定损害发生、损失产生的前提;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是突发环境事件定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公益诉讼的核心。本案鉴定环节完整,可为类似跨行政区,涉及地表水体、土壤、地下水多要素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较完整的参照。同时,事件处置措施较完整地涵盖了污染控制、污染清理、保障工程、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等措施,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置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构成明确,对判别可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核算具有较好参考价值。

  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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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石油烃和石油类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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