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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简介

蒙特利尔公约简介

  《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

  公约序言中表示,本公约缔约国,意识到恐怖主义的行为对世界安全的影响;对以摧毁航空器、其他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目标为目的的恐怖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对利用塑性实施此类恐柿行为十分忧虑;鉴于注标塑性便于探测,对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承认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紧急需要制订一个国际文件,使各国承担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塑性按照规定注标;鉴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第635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一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9号决议强列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加强工作,以建立一种注标塑性以便探测的国际制度;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一致通过的第A27—8号决议,批准以绝对优先安排,准备一个关于注标塑性以便探测的新国际文件;达成协议。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of 1999),仍然没有生效,但实际上对华沙体系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加以综合。该公约第55条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系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系相关的法律仍然有效。该公约的生效将为权利请求人在国际航空运输出现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权利。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的引进大大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部分,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依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但取消了华沙公约中关于相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且过错推定责任项下的两个免责规定非常苛刻,在绝大多数事故中,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以固定金额为限(华沙公约规定12.5万金法郎,海牙议定书规定为25万全法郎)。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责任限额对承运人的保护,这意味着承运人将根据旅客的实际受损程度来做出赔偿,而且蒙特利尔公约10万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是海牙议定书责任限额的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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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非常规起重设备界定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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