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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对仪器市场影响之分析

环境监测网讯: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智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从程序上来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被生态环境部通过后将上报国务院后转到司法部,然后走立法程序,其正式发布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目前公开的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但从会议精神和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能看出,此条例的发布将对环境仪器和环境监测市场产生重大利好!

规范业务范围

《条例》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目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业务开展较少,未来此项业务也将成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点之一。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将统一

《条例》中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这表明,以后所有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标准,检测人员再也不用为各部门间标准不统一而头疼。

鼓励新技术、先进装备研发

《条例》中指出,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知识产权及成果。

虽然近十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取得了很多进步,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技术更新谨慎、人员水平需提高、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监测行业技术更新慢,新技术推广难,从业者鱼龙混杂等。未来,多点发力,多技术同时更新,可能会形成百花齐放的新市场格局。

自动监测数据可为行政执法依据

《条例》中指出,通过自动监测设备、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该监测数据存在错误的除外。

在线数据地位一直在争议中不断被认可,此条例将在线数据的地位正式规范,也就是只要不涉及诉讼,在线监测数据都是被认可的,即使在行政执法中。

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

为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此《条例》的发布将对规范和统筹我国环境监测事业起到重大作用。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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