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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学网遭学员起诉法院判决退还培训费 数百起投诉聚焦虚假宣传、“包过班”

  中国网财经11月19日讯 (记者 凌薇)因教育合同纠纷,学员谭某于2017年11月将培训机构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嗨学网”)及其子公司北京嗨学卓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卓奥教育”)告上法庭。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法庭支持了学员谭某要求退还学费的请求,判决“嗨学网”及“卓奥教育”退还谭某学费4798元(因已学习部分内容扣除学费200元)。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从2018年至今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嗨学网全资子公司卓奥教育已被6位消费者起诉7次,原因均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此外,天眼查数据显示,2019年7月9日,嗨学网因“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20万元。此前两年,嗨学网已因同样的“虚假宣传”问题,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反复处罚6次,累计罚款共计7万元。

  嗨学网再因“退款问题”遭起诉:法院判决支持退费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26日11点11分,谭某在嗨学网网站上注册信息和账号;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点52分,谭某在嗨学网网站上购买了“注册会计师一年尊享通关班”六科课程,金额4998元,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上述培训费的支付具体情况为:谭某自行通过支付宝向卓奥公司支付了500元,谭某向嗨学网推荐的网贷平台“咖啡易融“申请贷款4498元,并于获得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码发送给嗨学网或卓奥公司人员,卓奥公司认可已收到该4498元。

  嗨学网公司后台记录显示,“注册会计师一年尊享通关班”六科课程包含课程若干,2017年10月26日、10月27日,谭某观看了上述课程中的“热身起跑”、“18考季快速通关方案”等部分课程,会计、审计等六门课程均未观看,至课程有效期结束,谭某仅观看4%。

  2017年10月27日凌晨,谭某试图向“咖啡易融”申请取消上述贷款4498元,同日,谭某告知卓奥公司人员,要求取消其购买的课程订单,并表示已学习的课程“也就500元的事”。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谭某于2017年11月1日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后该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

  朝阳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卓奥教育退还原告谭某培训费4798元(已学课程扣除200元学费)。

  累计投诉数百起:虚假宣传、包过班、霸王条款等成焦点

  第三方投诉平台“聚投诉“显示,截至2019年11月13日,嗨学网被投诉量已达533件;而另一投诉平台“黑猫投诉”显示,截至目前,嗨学网的投诉量达309件。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上述数百起投诉的消费者诉求均为“退款”,而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各种理由不予退款”、“包过班”、“霸王条款”等问题。

  针对退款问题,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嗨学网客服人员咨询,对方告诉记者,嗨学网有很多课程都支持“不过就退款”。

  

  来源:与嗨学网客服的聊天记录

  为何公司客服表示“不过就退款”,而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又有数百起“退款难”的投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问题致电“嗨学网”,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随后,记者拨打“嗨学网”官网显示的客服热线,亦无法转接人工服务。

  天眼查数据显示,嗨学网成立于2012年,是一个远程网络职业教育培训网站,提供一级建造师、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培训课程。而北京嗨学卓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嗨学网此前曾因“涉嫌虚假宣传”及“退费难”等问题,多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天眼查显示,2016年1月5日,嗨学网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知或者应知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0.40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嗨学网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反复处罚6次,累计罚款共计7万元。

  天眼查显示,2019年7月9日,嗨学网因“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再次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罚款20万元。

  

  来源: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记者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搜索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嗨学网在自设网站中的“走进嗨学,企业愿景”栏目内发布了下述内容:“嗨学一级建造师培训是国内最大最好的的在线教育平台和专业课程提供者.......。”、“嗨学二级建造师有效针对学习时间少,主动性弱的学员,定制个性化学习服务。2010年至今,七年里,嗨学二级建造师师资和教学满意率高达惊人的95%”。

  行政处罚书披露,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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