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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面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 居民不低于0.85元/吨

   日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当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从2020年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根据通知,全省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区所辖乡镇除外,由市本级制定)。根据长江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要求,逐步提高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当从2020年起,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自2020年起,当年建成(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年内必须按照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开征污水处理费;国家出台新政策后,及时按照新政策调整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县域内各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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