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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获通过:农用地划为三类进行保护

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3 月 31 日,湖南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获通过。除了要求对农用地进行分类保护和管控,还要求将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4 月 1 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实施办法。

3 月 31 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 月 1 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上述决定及法规的相关问题邀请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土壤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国家重要农产品主产区,长期以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农业面源污染较为严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尧臣说。

针对河流底泥与周边土壤污染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实施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针对我省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的进展怎么样?如何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种情形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黄宇介绍,对此,《实施办法》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制定了管控措施。

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实施办法》建立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列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关停、搬迁的;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污染状况超标的,《实施办法》规定 "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强化管控。

同时,强化矿山开发、尾矿库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控。针对矿山开发对土壤污染的风险,规定 "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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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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